男子向廉署提供協助獲減刑

2001年3月1日

一名男子早前承認在元朗串謀販運毒品,被判入獄四十三個月。該名男子曾向廉署提供協助,即在其後相關的審訊中替控方作證,並拒絕收受賄款以更改供詞,今日(星期四)獲上訴法庭減刑至三十九個月。

廉署在調查一宗懷疑有警務人員受賄包庇販毒活動的貪污案件時,於九九年四月先後拘捕二十四人,其中包括二十八歲男子吳錫余。

有關貪污指控指稱有駐守元朗及屯門區的警務人員,涉嫌向販毒集團就警方的掃毒行動「通風報信」,並向該集團提供警方內部運作的資料。

該貪污指控其後證實並不成立,但吳及另外九名人士被控販毒罪名。

吳於去年四月承認一項與游向東串謀非法販運海洛英的罪名,被判入獄四十三個月。吳表示會在游的審訊中替控方出庭作證。

在服刑期間,另一名男子鄭家寶向吳表示可提供十五萬元,要求吳更改其供詞,使證供對游有利。吳並無答應鄭的要求,並向廉署作出舉報。

吳其後就判刑提出上訴。

上訴法庭在今日作出裁決時稱,法庭考慮到吳曾向廉署提供協助,故此縮減其刑期。

鄭早前已被廉署落案起訴,控以妨礙司法罪名,其後被判入獄十六個月。

游及其妻陳遠婷懷疑是該販毒集團的首領,亦被廉署檢控。去年,夫婦兩人未有出庭應訊,法庭已發出手令通緝兩人。

此外,前香港海關高級督察儲克難,因在多宗售賣護照及洗黑錢貪污案件中替控方作證,亦獲上訴法庭於周二(二月二十七日)減刑十八個月,即刑期由四年半減至三年。

上訴法庭作出裁決時稱,法庭是因儲克難曾向廉署提供協助而縮減其刑期;減刑顯示法庭樂意鼓勵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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