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爾護衛員行賄保安監督獲取聘用被判緩刑

2001年3月2日

九名尼泊爾藉人士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捕,並控以行賄一名前護衛公司保安督察以獲取聘用為護衛員,今日(星期五)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文偉新判處各被告入獄六個月,緩刑十八個月。

九名被告均為群力護衛有限公司(群力)前護衛員: Gurung Bal Kumar ,五十七歲, Rai Bir Bahadur ,四十八歲, Gurung Jai Kumar ,五十三歲, Gurung Uttam ,三十三歲, Gurung Lal Bahadur ,六十歲, Gurung Prem Kumar ,四十歲, Rai Bhupal Sing ,四十六歲, Rai Bal Bahadur ,六十歲,及 Sherpa Rapden ,五十三歲。

廉署於去年調查一宗貪污案件,懷疑有一名保安督察收受賄賂為多名尼泊爾藉人士介紹他們在護衛公司工作,並拘捕了十四名涉嫌人士,包括九名被告。

九名被告今日被裁定共十一項串謀行賄及行賄罪名成立。他們被指每次以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行賄群力前保安督察 Limbu Manbir ,以獲得其協助受聘於群力或續任該公司的護衛員。

有關罪行於九八年一月至九九年九月發生。

群力僱用尼泊爾人士擔任護衛員在本港多個地盤駐守。

Limbu 在受僱於群力期間,監督尼泊爾藉護衛員的工作,並且負責向公司推薦新入職人員,以及安排現職護衛員續約。

較早時已有兩名尼泊爾藉工人承認相類的行賄罪,分別被判入獄兩個月及四個月,但獲得緩刑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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