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南」前董事串謀詐騙誇大集團收益入獄四年
2001年3月22日
一名廣南(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廣南」)前董事,涉謙與其他人串謀誇大集團收 益,較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四)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入獄四年。
法庭並下令五十八歲的被告岑庭標十年內不得出任公司董事或清盤人。
岑較早時於東區法院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名,案件其後轉解原訟法庭於今日判刑。
法官馬永新於判刑時稱,被告身為公司高層管理人員,而容許及誘使下屬參與如此龐大 及持續已久的詐騙計謀,罪行嚴重。
法官並斥責被告損害香港擁有容許公平競爭的經濟體系的國際聲譽。
有關控罪指岑串謀其他人士,誇大「廣南」及其附屬公司在九六年及九七年的經營溢 利。
岑及涉案人士被指意圖欺騙「廣南」的現有及潛在股東及投資者、債權人及核數師,香 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其人員、僱員或代理人。
案情透露:被告及有關涉案人士透過誇大營業額,及利用虛假文件向銀行申請信用狀, 進行詐騙。
有關控罪指其他涉嫌串謀的人士包括:集團前主席孫觀、前董事黃曉江、杜南海、黃炳 桐、梁鎮泉、李小健、鄭漢宏、梁小謙、前副財務總監謝平及前財務經理王紅。
被告罪行致使「廣南」及其附屬公司於九六年年報發表的收益為二億九千一百二十五萬 三千元,九七年為三億六千八百零八萬六千元。
至今共有二十七名人士,因涉嫌參與一連串與「廣南」及其附屬公司有關的信用狀詐騙 案,被廉署起訴,其中八人(包括岑庭標)承認控罪或被判罪名成立,分別被判入獄兩 年至六年不等。有關信用狀涉款達十八億元。
另外,法庭已發出手令通緝二十三名涉嫌與多宗涉及廣南的詐騙與貪污案件有關的人 士。他們均已棄保潛逃,或於廉署調查期間已離開香港。
控方今日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家寶協助。
法庭並下令五十八歲的被告岑庭標十年內不得出任公司董事或清盤人。
岑較早時於東區法院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名,案件其後轉解原訟法庭於今日判刑。
法官馬永新於判刑時稱,被告身為公司高層管理人員,而容許及誘使下屬參與如此龐大 及持續已久的詐騙計謀,罪行嚴重。
法官並斥責被告損害香港擁有容許公平競爭的經濟體系的國際聲譽。
有關控罪指岑串謀其他人士,誇大「廣南」及其附屬公司在九六年及九七年的經營溢 利。
岑及涉案人士被指意圖欺騙「廣南」的現有及潛在股東及投資者、債權人及核數師,香 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其人員、僱員或代理人。
案情透露:被告及有關涉案人士透過誇大營業額,及利用虛假文件向銀行申請信用狀, 進行詐騙。
有關控罪指其他涉嫌串謀的人士包括:集團前主席孫觀、前董事黃曉江、杜南海、黃炳 桐、梁鎮泉、李小健、鄭漢宏、梁小謙、前副財務總監謝平及前財務經理王紅。
被告罪行致使「廣南」及其附屬公司於九六年年報發表的收益為二億九千一百二十五萬 三千元,九七年為三億六千八百零八萬六千元。
至今共有二十七名人士,因涉嫌參與一連串與「廣南」及其附屬公司有關的信用狀詐騙 案,被廉署起訴,其中八人(包括岑庭標)承認控罪或被判罪名成立,分別被判入獄兩 年至六年不等。有關信用狀涉款達十八億元。
另外,法庭已發出手令通緝二十三名涉嫌與多宗涉及廣南的詐騙與貪污案件有關的人 士。他們均已棄保潛逃,或於廉署調查期間已離開香港。
控方今日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家寶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