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判商行賄建築署職員被判入獄十個月

2001年3月23日

一名政府維修工程分判商行賄建築署職員,以獲對方誇大工程估價及加快處理付款,較 早時被廉署拘控,今日(星期五)在東區法院被判入獄十個月。

葉兆德,四十三歲,新華工程公司(下稱「新華」)東主,被裁判官祈士偉裁定共六項 貪污罪名成立。

「新華」為建築署的維修工程分判商。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指有建築署職員涉嫌收受分判商賄賂,以隱瞞有關分判商作虛 假申領工程款項的申請,遂展開調查。

廉署於去年十月一項行動中拘捕十一名建築署職員,懷疑他們涉及政府維修工程貪污。 另有七名其他人士亦因與案件有關而被拘捕,當中包括葉兆德。

葉被裁定四項《防止賄賂條例》第四 ( 一 ) 條罪名成立,控罪指葉於去年三月一日至十月 九日期間,向建築署物業事務主任謝錦潤提供共八萬元賄款。

有關賄款是給予謝的報酬,以抬高由謝發出的建築署工作單的工程估計成本,及加速向 「新華」發放根據有關工作單所進行的工程的中期款項。

葉亦被控兩項《防止賄賂條例》第八條罪名成立,控罪指其於二○○○年二月四日至二 十九日期間,與助理物業事務主任黃志強及二級監工何谷觀在公事往來時,向兩人各提 供五千元利益。

案情透露,黃及何兩人分別負責監督旺角區及油麻地區的維修工程。

葉於二○○○年農曆年期間,以「利是」形式向兩人提供上述賄賂。

案件今日由政府律師趙偉天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員葉耀明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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