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法庭頒判詞駁回呂健康上訴
2001年4月6日
上訴法庭今日 ( 星期五 )頒佈書面判詞,陳述駁回 前煙草公司行政人員呂健康上訴的理由,並維持原本的刑期。
呂被廉政公署控以一項收受逾三千三百萬元賄款罪名,並於九八年在原訟法庭被裁定罪名成立,入獄三年八個月。
呂的代表律師較早時提出一項上訴理據,指原審法官在審訊時發問「過多的問題」及超越了「可接受的司法干預極限」,剝奪呂獲得公平審訊的機會。
上訴法庭副庭長司徙冕在頒佈判 詞時,指 原審 法官提出問題以尋求澄清是必須的,而有關澄清並沒有對辯方造成任何損害。
司徙冕又表示:「有關上訴申請正好顯示,法官在確保審訊期間陪審團清楚了解主要的問題所擔當的重要角色。」
上訴庭認為,雖然決定不會干預刑期,但呂的判刑明顯不足夠,因為被告曾受過高深教育、成熟並在主要行業 擔 任要職,卻長期收受賄款共三千多萬元達三年之久,而且上訴人由始至終並無表示悔意。
法官又指呂亦不應該因為引渡方面而獲得減刑,因為是呂自己反對引渡而在美國被囚禁。
呂被上訴法庭下令須服餘下的九個月刑期。
上訴法庭亦撤銷原本的賠償指令,將呂須向前僱主作出賠償由一千萬元增加至二千一百二十五萬元。
在二千一百二十五萬元賠償中,其中一千二百七十五萬元歸還 Brown and Williamson Tobacco Corporation (B&W) ,餘下的八百五十萬元歸予英美煙草(香港)有限公司(「英美煙草」)。
上訴法庭亦撤銷呂須支付一千一百萬元訴訟費的原本指令,並下令他須支付由聆案官評定的訴訟費。
呂觸犯的罪行於八八年六月至九三年十二月期間發生,當時呂受僱於 B&W 及「英美煙草」。涉案賄款逾三千三百萬元,以確保「英美煙草」出售及供應香煙予瀚國有限公司或相關公司。
呂當時被判入獄三年零八個月,及罰款五十萬元。法庭同時命令呂須支付一千一百萬元訴訟費,及向其前僱主償還一千萬元。
去年二月,呂以一項法律觀點為理據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其後上訴庭判呂上訴得直。
控方隨即向終審法院申請,就上訴庭裁決進行上訴。終審法院一致裁定控方上訴得直,並將案件發還上訴庭聆訊呂提出的其餘上訴理由。
最後呂只就其中一項理由提出上訴。有關上訴由副庭長司徒冕、梅賢玉及司徒敬法官聆訊後,今日頒佈判詞。
呂被廉政公署控以一項收受逾三千三百萬元賄款罪名,並於九八年在原訟法庭被裁定罪名成立,入獄三年八個月。
呂的代表律師較早時提出一項上訴理據,指原審法官在審訊時發問「過多的問題」及超越了「可接受的司法干預極限」,剝奪呂獲得公平審訊的機會。
上訴法庭副庭長司徙冕在頒佈判 詞時,指 原審 法官提出問題以尋求澄清是必須的,而有關澄清並沒有對辯方造成任何損害。
司徙冕又表示:「有關上訴申請正好顯示,法官在確保審訊期間陪審團清楚了解主要的問題所擔當的重要角色。」
上訴庭認為,雖然決定不會干預刑期,但呂的判刑明顯不足夠,因為被告曾受過高深教育、成熟並在主要行業 擔 任要職,卻長期收受賄款共三千多萬元達三年之久,而且上訴人由始至終並無表示悔意。
法官又指呂亦不應該因為引渡方面而獲得減刑,因為是呂自己反對引渡而在美國被囚禁。
呂被上訴法庭下令須服餘下的九個月刑期。
上訴法庭亦撤銷原本的賠償指令,將呂須向前僱主作出賠償由一千萬元增加至二千一百二十五萬元。
在二千一百二十五萬元賠償中,其中一千二百七十五萬元歸還 Brown and Williamson Tobacco Corporation (B&W) ,餘下的八百五十萬元歸予英美煙草(香港)有限公司(「英美煙草」)。
上訴法庭亦撤銷呂須支付一千一百萬元訴訟費的原本指令,並下令他須支付由聆案官評定的訴訟費。
呂觸犯的罪行於八八年六月至九三年十二月期間發生,當時呂受僱於 B&W 及「英美煙草」。涉案賄款逾三千三百萬元,以確保「英美煙草」出售及供應香煙予瀚國有限公司或相關公司。
呂當時被判入獄三年零八個月,及罰款五十萬元。法庭同時命令呂須支付一千一百萬元訴訟費,及向其前僱主償還一千萬元。
去年二月,呂以一項法律觀點為理據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其後上訴庭判呂上訴得直。
控方隨即向終審法院申請,就上訴庭裁決進行上訴。終審法院一致裁定控方上訴得直,並將案件發還上訴庭聆訊呂提出的其餘上訴理由。
最後呂只就其中一項理由提出上訴。有關上訴由副庭長司徒冕、梅賢玉及司徒敬法官聆訊後,今日頒佈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