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南區區議員涉嫌九九年區議會選舉「種票」被廉署起訴
2001年4月9日
廉政公署今日 ( 星期一 ) 落案起訴一名現任南區區議員,懷疑她在九九年南區區議會選舉中涉及「種票」罪行。
李佩英,六十歲,參選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舉行的區議會選舉,在南區赤柱及石澳選區角逐,並成功當選。
李被控兩項串謀詐騙選舉事務處罪名及兩項煽惑選民妨礙司法公正罪名,將於 明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西區法院 提堂。
其中兩項控罪指李與吳昌輝及蔡志琼串謀詐騙選舉事務處,不誠實地致使吳及蔡以虛假的主要住址登記為九九年南區區議會選舉 ( 赤柱及石澳選區 ) 的選民。
吳及蔡涉嫌在選民登記表上作出虛假陳述,聲明赤柱大街的一個住址是他們的唯一或主要居所。
餘下兩項控罪指李非法煽惑吳及蔡向調查當局提供虛假陳述,指吳及蔡間中居於該住址,以照顧李的一名女性親屬。
該名女士已於九五年去世,吳及蔡與她並不認識。
有關涉嫌「種票」罪行於九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發生。
李已獲廉署准以保釋外出,等候明日提堂。
吳昌輝,五十歲,及蔡志琼,二十九歲,分別為律師行的高級物業轉讓文員及秘書,較早時已被廉署起訴,各被控以兩項有關投票的罪行。
蔡較早前已認罪,而吳於今日亦承認控罪。兩人今在西區法院各被判入獄兩個月。
裁判官祁雅年今日宣判時引用上訴法院就九四年區議會選舉一宗「種票」案所頒佈的判刑指引。
上訴法院法官陳兆愷於九七年十一月頒佈有關判詞,指出凡因「種票」或類似的罪行而被定罪的候選人,選民及助選人,必須受到即時監禁的刑罰,以確保選舉在公平及廉潔的情況下進行。
案情透露,九九年一月,李要求吳登記為赤柱及石澳選區區議會選舉的選民。
吳知道李即將登記為區議會選舉的候選人,並知悉自己登記為選民,可在該選區內投李一票。
吳又依照李的提議,同意向選舉事務處作出虛假陳述,即在選民登記表上假稱自己在赤柱大街的住址居住。
李並在選民登記表上簽署,虛假地宣稱該住址是他主要的居所,又將表格交給李以轉交選舉事務處。
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吳前往指定的投票站,並投了李一票。
蔡亦觸犯類似罪行。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何偉萬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阮偉文及龍偉立協助。
李佩英,六十歲,參選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舉行的區議會選舉,在南區赤柱及石澳選區角逐,並成功當選。
李被控兩項串謀詐騙選舉事務處罪名及兩項煽惑選民妨礙司法公正罪名,將於 明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西區法院 提堂。
其中兩項控罪指李與吳昌輝及蔡志琼串謀詐騙選舉事務處,不誠實地致使吳及蔡以虛假的主要住址登記為九九年南區區議會選舉 ( 赤柱及石澳選區 ) 的選民。
吳及蔡涉嫌在選民登記表上作出虛假陳述,聲明赤柱大街的一個住址是他們的唯一或主要居所。
餘下兩項控罪指李非法煽惑吳及蔡向調查當局提供虛假陳述,指吳及蔡間中居於該住址,以照顧李的一名女性親屬。
該名女士已於九五年去世,吳及蔡與她並不認識。
有關涉嫌「種票」罪行於九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發生。
李已獲廉署准以保釋外出,等候明日提堂。
吳昌輝,五十歲,及蔡志琼,二十九歲,分別為律師行的高級物業轉讓文員及秘書,較早時已被廉署起訴,各被控以兩項有關投票的罪行。
蔡較早前已認罪,而吳於今日亦承認控罪。兩人今在西區法院各被判入獄兩個月。
裁判官祁雅年今日宣判時引用上訴法院就九四年區議會選舉一宗「種票」案所頒佈的判刑指引。
上訴法院法官陳兆愷於九七年十一月頒佈有關判詞,指出凡因「種票」或類似的罪行而被定罪的候選人,選民及助選人,必須受到即時監禁的刑罰,以確保選舉在公平及廉潔的情況下進行。
案情透露,九九年一月,李要求吳登記為赤柱及石澳選區區議會選舉的選民。
吳知道李即將登記為區議會選舉的候選人,並知悉自己登記為選民,可在該選區內投李一票。
吳又依照李的提議,同意向選舉事務處作出虛假陳述,即在選民登記表上假稱自己在赤柱大街的住址居住。
李並在選民登記表上簽署,虛假地宣稱該住址是他主要的居所,又將表格交給李以轉交選舉事務處。
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吳前往指定的投票站,並投了李一票。
蔡亦觸犯類似罪行。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何偉萬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阮偉文及龍偉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