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前工程監督及分判商同被裁定貪污罪成立還押候判

2001年4月18日

一名香港地下鐵路公司 ( 下稱「地鐵」 ) 前工程監督向分判商索取廿萬元及收受四萬元賄賂,作為寬鬆監督地鐵站維修工程及加快核實工程的報酬,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三 ) 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受賄罪名成立。

有關分判商亦被法庭裁定向該名前「地鐵」員工提供七萬八千元賄款及夜總會消費開支罪名成立。

兩名被告分別為「地鐵」前僱員王鶴誠,三十四歲,及陳明標,四十六歲,筱明工程公司 ( 下稱「筱明」 ) 東主。法官命令兩名被告暫還押懲教署看管,以待本星期五 ( 四月二十日 ) 宣判。

案情透露,「筱明」獲總承建商授予分判合約,在鑽石山地鐵站進行防漏維修工程。王則負責監督「筱明」的工程。

王今日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其中一項指他於九八年底至九九年中期間,向陳索取二十萬元,就有關工程作出不嚴格的監管及加快核實工程證明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王在上述期間,因相類原因收受陳四萬元。

陳則被裁定於九八年十二月向王提供七萬八千元賄款,致使王加快核實「筱明」進行之工程。陳又被裁定另一項罪名成立,指他在九八年九月十八日替王支付在新花城卡拉 OK 夜總會的消費開支,令王寬鬆監督有關工程。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Richard Donald 代表,廉署人員劉就榮協助。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