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銀行經理涉嫌受賄安排貸款被廉署起訴今提堂
2001年4月20日
一名新華銀行有限公司經理,涉嫌曾收受現金三萬元、一隻名貴手錶及一張來回機票,以協助批出信貸予多間公司及維持有關信貸安排,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五)在東區法院提堂。
蘇煒懿,五十歲,被控共三項收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b) 條。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文偉新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五月十一日,以待轉解區域法院。
控罪指蘇收受何紀椿提供現金三萬元、一隻勞力士手錶及一張價值八千九百元香港與新加坡之間的來回機票。
有關利益涉嫌作為蘇向何給予優待的報酬,即協助何控制的三間公司-達豪企業有限公司、歐江國際有關公司及富平投資有限公司-獲新華銀行批出及維持信貸安排。
該等信貸安排包括物業分期貸款及信用狀信貸。
有關涉嫌罪行於九四年一月一日至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期間發生。
何於廉署調查本案前已離開香港,法庭已發出手令緝拿他歸案。
蘇獲准以現金三萬元保釋外出,不准離開香港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容子翔代表出庭。
蘇煒懿,五十歲,被控共三項收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b) 條。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文偉新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五月十一日,以待轉解區域法院。
控罪指蘇收受何紀椿提供現金三萬元、一隻勞力士手錶及一張價值八千九百元香港與新加坡之間的來回機票。
有關利益涉嫌作為蘇向何給予優待的報酬,即協助何控制的三間公司-達豪企業有限公司、歐江國際有關公司及富平投資有限公司-獲新華銀行批出及維持信貸安排。
該等信貸安排包括物業分期貸款及信用狀信貸。
有關涉嫌罪行於九四年一月一日至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期間發生。
何於廉署調查本案前已離開香港,法庭已發出手令緝拿他歸案。
蘇獲准以現金三萬元保釋外出,不准離開香港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容子翔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