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前工程監督及分判商地鐵工程貪污同被判入獄
2001年4月20日
一名香港地下鐵路公司 ( 下稱「地鐵」 ) 前工程監督向分判商索取廿萬元及收受四萬元賄 賂,作為寬鬆監督地鐵站維修工程及加快核實工程的報酬,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 期五 ) 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二十一個月。
有關分判商因向該名前「地鐵」員工提供七萬八千元及夜總會消費開支兩項行賄罪,被 判處入獄一年。
兩名被告分別為「地鐵」前僱員王鶴誠,三十四歲,及陳明標,四十六歲,筱明工程公 司 ( 下稱「筱明」 ) 東主,較早時被法官彭偉昌裁定共四項貪污罪名成立。
法庭並命令王鶴誠於三十天內向「地鐵」賠償四萬元。
案情透露,「筱明」獲總承建商授予分判合約,在鑽石山地鐵站進行防漏維修工程。王 則負責監督「筱明」的工程。
王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其中一項指他於九八年底至九九年中期間,向陳索取二十萬 元,就有關工程作出不嚴格的監管及加快核實工程證明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王在上述期間,因相類原因收受陳四萬元。
陳則被裁定於九八年十二月向王提供七萬八千元賄款,致使王加快核實「筱明」進行之 工程。陳又被裁定另一項罪名成立,指他在九八年九月十八日替王支付在新花城卡拉 OK 夜總會的消費開支,致使王寬鬆監督有關工程。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Richard Donald 代表,廉署人員劉就榮協助。
有關分判商因向該名前「地鐵」員工提供七萬八千元及夜總會消費開支兩項行賄罪,被 判處入獄一年。
兩名被告分別為「地鐵」前僱員王鶴誠,三十四歲,及陳明標,四十六歲,筱明工程公 司 ( 下稱「筱明」 ) 東主,較早時被法官彭偉昌裁定共四項貪污罪名成立。
法庭並命令王鶴誠於三十天內向「地鐵」賠償四萬元。
案情透露,「筱明」獲總承建商授予分判合約,在鑽石山地鐵站進行防漏維修工程。王 則負責監督「筱明」的工程。
王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其中一項指他於九八年底至九九年中期間,向陳索取二十萬 元,就有關工程作出不嚴格的監管及加快核實工程證明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王在上述期間,因相類原因收受陳四萬元。
陳則被裁定於九八年十二月向王提供七萬八千元賄款,致使王加快核實「筱明」進行之 工程。陳又被裁定另一項罪名成立,指他在九八年九月十八日替王支付在新花城卡拉 OK 夜總會的消費開支,致使王寬鬆監督有關工程。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Richard Donald 代表,廉署人員劉就榮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