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廉署通緝七年假卡案男子判囚四年半
2001年4月23日
一名偽造信用卡集團的主要人物,於七年前被廉署落案起訴後棄保潛逃,去年向廉署自首,今日(星期一)因行賄一名前酒店夜班經理以獲得住客信用卡資料,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四年半。
張雄,三十歲,於九三年缺席審訊後一直被廉署通緝。
張於本月較早前被裁定一項行賄罪名成立,控罪指其於九一年六月一日至九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期間,與李燕媚向香港港麗酒店一名前夜班經理提供最少二萬九千元,作為該名經理向兩人提供酒店住客信用卡資料的報酬。
案情透露,張雄及李燕媚於九一年接觸涉案酒店經理,要求他協助提供住客的信用卡資料。
張提議每抄錄一套資料,該名經理可獲五十元作報酬,並表示該等資料將會被用作製造假信用卡。該名經理同意有關勾當。
案情透露,每隔七至十日,當酒店經理取得約五十套信用卡資料後,便會聯絡李見面,並將有關資料交予李。
涉案經理在案發期間共收受李二萬九千元作報酬。
李及張分別於九二年五月及八月被廉署人員拘捕,其後被落案起訴,但兩人未有如期於九三年一月出庭應訊,法庭其後發出手令通緝兩人歸案。
張於去年十二月十二日向廉署自首。廉署現仍追查李的下落。
涉案酒店經理承認收受有關賄賂,於九二年被判入獄三年。
案件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陳雨舟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員李偉明協助。
張雄,三十歲,於九三年缺席審訊後一直被廉署通緝。
張於本月較早前被裁定一項行賄罪名成立,控罪指其於九一年六月一日至九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期間,與李燕媚向香港港麗酒店一名前夜班經理提供最少二萬九千元,作為該名經理向兩人提供酒店住客信用卡資料的報酬。
案情透露,張雄及李燕媚於九一年接觸涉案酒店經理,要求他協助提供住客的信用卡資料。
張提議每抄錄一套資料,該名經理可獲五十元作報酬,並表示該等資料將會被用作製造假信用卡。該名經理同意有關勾當。
案情透露,每隔七至十日,當酒店經理取得約五十套信用卡資料後,便會聯絡李見面,並將有關資料交予李。
涉案經理在案發期間共收受李二萬九千元作報酬。
李及張分別於九二年五月及八月被廉署人員拘捕,其後被落案起訴,但兩人未有如期於九三年一月出庭應訊,法庭其後發出手令通緝兩人歸案。
張於去年十二月十二日向廉署自首。廉署現仍追查李的下落。
涉案酒店經理承認收受有關賄賂,於九二年被判入獄三年。
案件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陳雨舟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員李偉明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