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兩名懲教署人員疑涉受賄向囚犯提供大麻及色情刊物
2001年5月4日
廉政公署今日(星期五)落案起訴兩名懲教署懲教助理,懷疑他們收受共四萬五千元賄款,替東頭懲教所的囚犯攜帶違禁品包括大麻、色情刊物、現金及食物等進入監獄。
卓訓明,四十七歲,一級懲教助理,及 Singh BALJINDER ,二十四歲,二級懲教助理,將於 下周一(五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西區法院 提堂。
BALJINDER 被控八項罪名,指他涉嫌向囚犯李安收受共三萬五千元賄款。
有關賄款被指是酬謝 BALJINDER 向李及另一名囚犯鄒紹熙提供八十包香煙、大麻、色情書籍、食物、現金、多部流動電話、一部小型電視機及一部電子遊戲機,及替李及鄒進行銀行轉賬。
卓被控一項罪名,指他涉嫌向李收受一萬元,替李的流動電話電池充電、向李及鄒提供現金及食物,及替他們進行銀行轉賬。
有關涉嫌罪行於九八年一月至九月期間發生。
廉署在調查有關案件期間獲懲教署提供全面協助。
卓及 BALJINDER 已獲廉署准以保釋外出,等候下周一提堂。
卓訓明,四十七歲,一級懲教助理,及 Singh BALJINDER ,二十四歲,二級懲教助理,將於 下周一(五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西區法院 提堂。
BALJINDER 被控八項罪名,指他涉嫌向囚犯李安收受共三萬五千元賄款。
有關賄款被指是酬謝 BALJINDER 向李及另一名囚犯鄒紹熙提供八十包香煙、大麻、色情書籍、食物、現金、多部流動電話、一部小型電視機及一部電子遊戲機,及替李及鄒進行銀行轉賬。
卓被控一項罪名,指他涉嫌向李收受一萬元,替李的流動電話電池充電、向李及鄒提供現金及食物,及替他們進行銀行轉賬。
有關涉嫌罪行於九八年一月至九月期間發生。
廉署在調查有關案件期間獲懲教署提供全面協助。
卓及 BALJINDER 已獲廉署准以保釋外出,等候下周一提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