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巴」前職員開巴士錢箱偷車費入獄四個月
2001年5月9日
一名城巴集團有限公司(「城巴」)前職員,在「城巴」位於沙田火炭的車廠內,從回廠巴士錢箱中盜取逾二萬二千元車費,較早時被廉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東區法院被判入獄四個月。
蔡金標,三十八歲,「城巴」前錢箱收集員,今日承認兩項盜竊罪名。控罪指其於去年八月二十八日至九月二十九日期間,盜取「城巴」合共二萬二千一百八十元。
裁判官葉佐文於判刑時稱,被告監守自盜,案件有別於普通盜竊案件。
裁判官並下令被告將盜取得來的款項歸還「城巴」。
蔡於受僱「城巴」期間派駐火炭車廠,當巴士完成一天車程駛回車廠後,被告的職責是把巴士上的錢箱移走,並將它們存放於指定地點,直至「城巴」授權的保安公司於傍晚時分前來收集。
「城巴」並無給予被告任何鑰匙,或授權他開啟有關錢箱。
案情透露:被告於去年九月十二日在車廠當值期間,利用兩把鑰匙開啟錢箱偷取金錢。有關事件被其同僚目睹,並向「城巴」管理層舉報。
「城巴」管理層懷疑被告可能透過貪污手法獲得複製的鑰匙,遂向廉署舉報有關案件。
廉署於去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九日期間,在車廠涼亭內裝置一部攝影機,拍得被告在當值時盜竊的情形。
廉署人員於去年九月二十九日凌晨在車廠截查被告,並在其身上搜出一百一十四張二十元紙幣,一張十元紙幣,二十一個十元硬幣,及兩把鑰匙。
被告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該等款項為較早時從巴士錢箱中偷取得來。他並承認曾利用一個廢置錢箱的鎖簧複製有關鑰匙。
廉署又在被告住所搜獲另外二百五十張二十元紙幣。被告承認款項是他於去年八月二十八日至九月二十八日期間,從巴士錢箱盜取得來。
被告並承認其銀行存摺中兩項分別為八千元及六千三百八十元的存款是盜竊得來的,並聲稱較早時已用去另外三百元。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陳淑儀代表出庭,廉署人員陳慧嫻協助。
蔡金標,三十八歲,「城巴」前錢箱收集員,今日承認兩項盜竊罪名。控罪指其於去年八月二十八日至九月二十九日期間,盜取「城巴」合共二萬二千一百八十元。
裁判官葉佐文於判刑時稱,被告監守自盜,案件有別於普通盜竊案件。
裁判官並下令被告將盜取得來的款項歸還「城巴」。
蔡於受僱「城巴」期間派駐火炭車廠,當巴士完成一天車程駛回車廠後,被告的職責是把巴士上的錢箱移走,並將它們存放於指定地點,直至「城巴」授權的保安公司於傍晚時分前來收集。
「城巴」並無給予被告任何鑰匙,或授權他開啟有關錢箱。
案情透露:被告於去年九月十二日在車廠當值期間,利用兩把鑰匙開啟錢箱偷取金錢。有關事件被其同僚目睹,並向「城巴」管理層舉報。
「城巴」管理層懷疑被告可能透過貪污手法獲得複製的鑰匙,遂向廉署舉報有關案件。
廉署於去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九日期間,在車廠涼亭內裝置一部攝影機,拍得被告在當值時盜竊的情形。
廉署人員於去年九月二十九日凌晨在車廠截查被告,並在其身上搜出一百一十四張二十元紙幣,一張十元紙幣,二十一個十元硬幣,及兩把鑰匙。
被告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該等款項為較早時從巴士錢箱中偷取得來。他並承認曾利用一個廢置錢箱的鎖簧複製有關鑰匙。
廉署又在被告住所搜獲另外二百五十張二十元紙幣。被告承認款項是他於去年八月二十八日至九月二十八日期間,從巴士錢箱盜取得來。
被告並承認其銀行存摺中兩項分別為八千元及六千三百八十元的存款是盜竊得來的,並聲稱較早時已用去另外三百元。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陳淑儀代表出庭,廉署人員陳慧嫻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