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落案起訴前立法會議員涉嫌身為公職人員收受利益及行為不當

2001年5月31日

廉政公署今日(星期四)落案起訴前立法會議員程介南共五項罪名,包括身為公職人員收受利益,及擔任公職時行為不當。

程,五十一歲,亦為程介南公關顧問有限公司(「程介南公關顧問」)董事,將於 明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法院提堂 。

首項控罪指程於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身為立法會議員時,接受 PA 公共事務專業顧問有限公司(「 PA 顧問」)六萬元,作為他作出憑其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作為的報酬,即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香港康體發展局(「康體局」)成員方面,試圖影響行政長官,其顧問及香港政府民政事務局聘用的公職人員,在委任香港康體發展局成員方面作出的選擇。

有關控罪指程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及 12(1) 條。

程另被控以一項控罪,指其於二○○○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二十八日擔任立法會議員期間,在執行公職時行為失當,蓄意及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意圖不正當地為自己取得利益,涉嫌違反普通法。

根據有關控罪,程涉嫌曾不誠實地:

- 與「 PA 顧問」的張永翔協議接受六萬元,以向民政事務局的公務員查詢委任「康體局」成員的進度及相 關事宜;

- 向「康體局」僱員李從美索取及接收一份獲建議委任進入「康體局」人士的名單;

- 安排會見和曾會見當時的民政事務局副局長伍鍚漢,並和他討論委任「康體局」成員的進度,但沒有向他 透露自己已同意收受款項和他商討,而且有關款項會間接來自「康體局」;及

- 致使他人就協議向「 PA 顧問」提供的服務開出一張六萬元的發票,並收受該數額的款項。

程亦被控以一項偽造帳目罪名,即在一張金額為二萬元、信箋抬頭為「程介南公關顧問有限公司」及日期為九九年十一月一日的發票作出記項,而有關記項屬誤導、虛假或欺騙,即列明已提供的服務包括與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及助理署長進行指定接觸,而該接觸實際上並沒有發生。

餘下兩項控罪指程分別於去年一月十四日及四月二十七日,偷竊屬於「 PA 顧問」的財產,即一筆二萬元及一筆六萬元的債項。

程已獲廉署准以保釋外出,等候明日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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