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管局前護士騙房津被判罰款
2001年6月8日
一名醫院管理局前註冊護士將其申請房屋津貼的物業出租,卻訛稱自己居住在有關物業,欺騙醫管局共約十三萬八千元購屋貸款津貼,其後將所騙房津歸還。
鄧秀蓮,二十八歲,被廉署控以一項使用載有虛假陳述的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九 ( 三 ) 條。控罪於二○○○年七月三日發生。
鄧較早時承認控罪,案件今日(星期五)在屯門法院宣判。裁判官唐慕賢判被告罰款二萬元。
案情透露:鄧於去年十月辭職前,在屯門醫院工作。
鄧於九七年一月向醫管局提交「購屋貸款利息津貼計劃」申請書,就其在元朗馬田路的物業申請津貼。
有關計劃規定,合資格的申請人可就其自置物業申請購屋津貼,但有關物業必須為該員工自己居住,並且在未得醫管局批准下,不得將物業出租。
但被告於九七年二月至去年六月期間,先後將其馬田路的物業出租予多名人士,每月收取租金五千八百元至七千元。
醫管局於去年十二月接獲投訴後,要求被告證實其居住於有關物業,並暫停發放津貼。
被告於去年七月三日向醫管局提交聲明,聲稱自己於領取津貼期間,一直居住在該物業。當醫管局經理會見被告時,她亦否認違反有關規定。
其後,被告發現其詐騙行為被揭發,遂於去年七月二十七日去信醫管局,承認於九七年一月至二○○○年六月期間,將其物業出租。
今年一月,醫管局從被告公積金扣除她曾騙取的房津,合共十三萬八千零九十五元。
案件今日由政府律師林嘉欣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員張國恩協助。
鄧秀蓮,二十八歲,被廉署控以一項使用載有虛假陳述的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九 ( 三 ) 條。控罪於二○○○年七月三日發生。
鄧較早時承認控罪,案件今日(星期五)在屯門法院宣判。裁判官唐慕賢判被告罰款二萬元。
案情透露:鄧於去年十月辭職前,在屯門醫院工作。
鄧於九七年一月向醫管局提交「購屋貸款利息津貼計劃」申請書,就其在元朗馬田路的物業申請津貼。
有關計劃規定,合資格的申請人可就其自置物業申請購屋津貼,但有關物業必須為該員工自己居住,並且在未得醫管局批准下,不得將物業出租。
但被告於九七年二月至去年六月期間,先後將其馬田路的物業出租予多名人士,每月收取租金五千八百元至七千元。
醫管局於去年十二月接獲投訴後,要求被告證實其居住於有關物業,並暫停發放津貼。
被告於去年七月三日向醫管局提交聲明,聲稱自己於領取津貼期間,一直居住在該物業。當醫管局經理會見被告時,她亦否認違反有關規定。
其後,被告發現其詐騙行為被揭發,遂於去年七月二十七日去信醫管局,承認於九七年一月至二○○○年六月期間,將其物業出租。
今年一月,醫管局從被告公積金扣除她曾騙取的房津,合共十三萬八千零九十五元。
案件今日由政府律師林嘉欣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員張國恩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