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事務主任向公屋住戶索取貸款被判刑

2001年6月14日

一名房屋署房屋事務主任,未得許可向申請調遷的公共屋邨住戶索取貸款,今日(星期四)在沙田法院被判刑。

該名房屋事務主任較早時承認,因為其丈夫在內地被公安人員扣留,令她出現財政困難,故向住戶索取貸款。

蔡燕群,四十三歲,承認兩項索取利益罪名。控罪指她於去年十一月至今年二月期間,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馬燕薇及鄭妙玲索取貸款。

裁判官阮偉明今日判處被告須履行八十小時社會服務。

被告於九○年二月加入房屋署擔任房屋事務主任。案發時,她隸屬沙田廣源邨,負責屋邨管理及處理公屋調遷的申請。

案情透露:去年十月,馬代居住於廣源邨的家翁申請調遷公屋單位,有關申請由被告處理。一個月後,被告通知馬其申請已獲批准。

被告並提議與馬會面,將有關文件交還。兩人會面期間,被告表示其丈夫在內地被公安人員扣留,並向馬索取數千元貸款。

被告於二○○一年二月向另一名住戶鄭妙玲索取三千元貸款。被告因較早前負責鄭母調遷公屋單位的申請而認識鄭。

兩名申請人皆拒絕向被告借貸。

被告於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有關罪行。

案件今日由廉署人員張春桃代表控方出庭。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