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形容殺害廉署證人罪行為「冷血陰謀」維持原判

2001年6月22日

上訴法庭今日(星期五)駁回串謀殺害廉署八十億元走私香煙案證人的男子的上訴,並形容有關罪行為「冷血陰謀」。

張偉明,四十五歲,較早時在原訟法庭被陪審團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即串謀在新加坡殺害徐道仁,及串謀阻止徐在一宗審訊中出庭作證,企圖妨礙司法公正。張其後被判處入獄二十七年。

有關罪行於九四年八月一日至九五年四月一日期間發生,案件涉及一宗懷疑與貪污有關的私煙案,涉案人士包括莊澤潤、田秀光及楊金輝。

上訴法庭今日決定維持原判及拒絕減刑。

副庭長梅賢玉在頒佈判詞時稱:「這些罪行是冷血陰謀,罪犯不惜一切妨礙司法公正,甚至將一名即將出庭作供頂證田氏的證人殺害。」

梅賢玉的判詞亦指出,張被重判是必須的,而且上訴法庭認為判刑並非過份嚴峻,亦沒有犯上原則性的錯誤。

張偉明的代表律師曾提出多項上訴理據,但全部理據均被上訴法庭駁回。

其中一項上訴理由,涉及控方一名主要證人在庭上所作的供詞。當時該名證人本身因涉嫌謀殺、串謀謀殺、行劫及強姦等罪行,正待審訊。

張的代表律師指原審法官當日拒絕辯方要求,通知陪審團律政司容許該名證人承認誤殺罪,是不公平的判決。

但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已清楚提醒陪審團該名證人的犯罪記錄,並已提出證人「可能有意圖為自己減輕罪名」。

另外,上訴人亦指稱原審法官所作的案情總結並不足夠。但上訴庭駁斥有關說法,認為原審法官「已將案中所有重點提出」。

上訴法庭並認為案中有大量證據,足以令陪審團斷定有關謀殺及妨礙司法公正罪行的串謀協議均在香港發生。

上訴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梅賢玉、副庭長司徒冕及司徒敬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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