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駁回 Rockefeller 前董事上訴維持貪污詐騙五千萬元罪名成立

2001年6月27日

Rockefeller & Co. (Far East) Limited (Rockefeller) 前董事總經理李國榮,被廉政公署控以貪污及訛騙罪名,涉及款項約五千萬元,較早時被判罪名成立,其後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昨日(星期二)駁回其上訴申請,決定維持原判。

李國榮,四十二歲,於去年八月在原訟法庭被陪審團一致裁定共十七項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六年。

李的上訴申請於上月由司徒冕法官、梅賢玉法官及祁彥輝法官審理。

上訴庭昨日頒下書面判詞,將李提出的兩項上訴理據全部駁回。

首先,上訴庭不接納李提出的論據,指原審法官拒絕李要求重新開始翻供聆訊之決定,對他並不公平。有關翻供聆訊是在陪審團組成之前進行。

上訴人指原審法官的決定令辯方無法盤問一名 Rockefeller 高級經理,而該名經理當時未能在有關翻供聆訊中作供。

不過,上訴庭認為即使重新開始有關程序,該名證人在更尖銳的盤問下會作出不同或較不可信的證供的機會極微,故認為原審法官的決定並無對上訴人構成任何不公平。

上訴人又提出另一項理據,指原審法官於總結案情時,並無向陪審團仔細陳述辯方案情,有欠公允。

上訴庭則表示滿意原審法官的處理手法,指陪審團已明瞭所有辯方的陳述。

李國榮在一九九二年至九六年受僱於 Rockefeller 期間,曾作出一些有損 Rockefeller 利益的行為,即透過買賣股份而從中獲利,令公司蒙受損失,但為自己得益。他又未得僱主同意收受第三者的利益,作為代表 Rockefeller 買入股票的報酬。

李共被裁定十七項罪名成立,其中十一項收受利益及三項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和兩項串謀訛騙及一項串謀收受利益。控罪涉及金額約共五千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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