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飲食公司五名前僱員受賄十五萬元從來港航機偷外國報章售予報攤被判囚
2001年7月3日
國泰航空飲食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飲食」)的五名前膳食員,收受共十五萬一千八百元賄款,從來港的航機上偷取外國報章並售予中環及金鐘的報攤,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二)在荃灣法院分別被判入獄四至八個月。
「國泰飲食」是國泰航空有限公司(下稱「國泰航空」)的全資附屬公司,負責在香港提供膳食服務予「國泰航空」的航機。
張耀源,二十九歲、張志堅,二十六歲、盧冠,二十八歲,各被判入獄八個月及須歸還一萬元予前僱主;蔡劍龍,三十一歲,及李志堅,四十五歲,則各被判入獄四個月及須歸還三千元予前僱主。
五名被告較早時承認共十項貪污罪名。
裁判官水佳麗宣判時稱,為了維護香港的廉潔聲譽,故此須判處各被告即時入獄。
「國泰飲食」每日購入外國的報章,供航機上的乘客閱讀。
「國泰飲食」規定員工不得取去任何公司物品作私人用途,包括乘客曾經或未曾閱讀的外國報章。
案情透露:張耀源串謀收受李樹茂及盧提供款項,即每三日至四日四百元、每周一千六百元及每周二百元至六百元,作為從「國泰飲食」偷取外國報紙並供應予他們的報酬。
張耀源亦串謀向蔡及李志堅提供每月一千元,作為偷取報紙予張耀源及張志堅的報酬。
張志堅串謀收受款項,即每日八十元至九十元、每周一千六百元及每周二百元,以偷取報紙並供應予李樹茂及盧。
盧、蔡及李志堅以相同理由分別每月收取一千二百元至三千元、七百元至一千一百元及一千三百元。
案情又指出,九七年九月至去年三月期間,五名被告收受共十五萬一千八百元賄款,作為偷取報章的報酬。
李樹茂案發時在香港國際機場禁區內經營三個員工食堂,並供應外國報章予中環及金鐘的報紙零售商。
李,四十八歲,較早時承認兩項罪名,即串謀提供利益及串謀偷竊,今日提出更改認罪的申請。有關申請將於本年七月二十七日聆訊。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陳淑儀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曹永年協助。
「國泰飲食」是國泰航空有限公司(下稱「國泰航空」)的全資附屬公司,負責在香港提供膳食服務予「國泰航空」的航機。
張耀源,二十九歲、張志堅,二十六歲、盧冠,二十八歲,各被判入獄八個月及須歸還一萬元予前僱主;蔡劍龍,三十一歲,及李志堅,四十五歲,則各被判入獄四個月及須歸還三千元予前僱主。
五名被告較早時承認共十項貪污罪名。
裁判官水佳麗宣判時稱,為了維護香港的廉潔聲譽,故此須判處各被告即時入獄。
「國泰飲食」每日購入外國的報章,供航機上的乘客閱讀。
「國泰飲食」規定員工不得取去任何公司物品作私人用途,包括乘客曾經或未曾閱讀的外國報章。
案情透露:張耀源串謀收受李樹茂及盧提供款項,即每三日至四日四百元、每周一千六百元及每周二百元至六百元,作為從「國泰飲食」偷取外國報紙並供應予他們的報酬。
張耀源亦串謀向蔡及李志堅提供每月一千元,作為偷取報紙予張耀源及張志堅的報酬。
張志堅串謀收受款項,即每日八十元至九十元、每周一千六百元及每周二百元,以偷取報紙並供應予李樹茂及盧。
盧、蔡及李志堅以相同理由分別每月收取一千二百元至三千元、七百元至一千一百元及一千三百元。
案情又指出,九七年九月至去年三月期間,五名被告收受共十五萬一千八百元賄款,作為偷取報章的報酬。
李樹茂案發時在香港國際機場禁區內經營三個員工食堂,並供應外國報章予中環及金鐘的報紙零售商。
李,四十八歲,較早時承認兩項罪名,即串謀提供利益及串謀偷竊,今日提出更改認罪的申請。有關申請將於本年七月二十七日聆訊。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陳淑儀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曹永年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