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供應商行賄「中大」花王以取得生意押後判
2001年7月5日
一名植物供應商今日(星期四)在北九龍法院承認行賄香港中文大學(「中大」)一名花王,以取得向「中大」供應盆栽的生意。
梁愛蓮,三十七歲,承認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賂賄條例》第 5(1)(a) 條。
控罪指被告於九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至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先後兩次向「中大」花王馮高登提供共一千四百元,作為馮在促致梁與「中大」之間達成供應植物合約給予協助的報酬。
裁判官沈小民將案件押後至七月十九日宣判,以待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暫獲准以一千元現金保釋外出。
案情透露:馮於九五年九月向在太子道西擺賣花卉及盆栽的被告訂購勒杜鵑及龍船花,共值三千一百三十元。馮隨後向梁索取二百元至三百元作為訂購有關盆栽的報酬。
被告其後將訂購的勒杜鵑及龍船花運送往「中大」。
「中大」於九五年十月底向被告支付有關款項後,馮向被告索取先前雙方同意的利益,被告遂給予馮二百元。
九七年四月,馮再次接觸被告,並要求她提供六十盆蓮花的報價。
被告在馮的要求下同意誇大蓮花的售價,由每盆三十元加至五十元,並向「中大」發出一張誇大報價的單據。
被告亦同意就每盆售出的蓮花,向馮支付二十元,作為馮向其訂購有關盆栽的報酬。
被告於九七年五月收取「中大」的付款,而馮則於同年六月收受被告提供的一千二百元。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何偉萬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慧強協助。
梁愛蓮,三十七歲,承認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賂賄條例》第 5(1)(a) 條。
控罪指被告於九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至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先後兩次向「中大」花王馮高登提供共一千四百元,作為馮在促致梁與「中大」之間達成供應植物合約給予協助的報酬。
裁判官沈小民將案件押後至七月十九日宣判,以待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暫獲准以一千元現金保釋外出。
案情透露:馮於九五年九月向在太子道西擺賣花卉及盆栽的被告訂購勒杜鵑及龍船花,共值三千一百三十元。馮隨後向梁索取二百元至三百元作為訂購有關盆栽的報酬。
被告其後將訂購的勒杜鵑及龍船花運送往「中大」。
「中大」於九五年十月底向被告支付有關款項後,馮向被告索取先前雙方同意的利益,被告遂給予馮二百元。
九七年四月,馮再次接觸被告,並要求她提供六十盆蓮花的報價。
被告在馮的要求下同意誇大蓮花的售價,由每盆三十元加至五十元,並向「中大」發出一張誇大報價的單據。
被告亦同意就每盆售出的蓮花,向馮支付二十元,作為馮向其訂購有關盆栽的報酬。
被告於九七年五月收取「中大」的付款,而馮則於同年六月收受被告提供的一千二百元。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何偉萬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慧強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