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務貪污案前助理評稅主任判監三年零四個月
2001年8月3日
一名稅務局前助理評稅主任,涉及一宗稅務貪污案件,較早時被廉署拘控,今日(星期五)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三年零四個月。
案情透露,四十歲的被告李漢麟,透過行賄現任稅局職員,以獲取他們協助,令多間涉嫌逃稅的公司能避免稅務局對其採取行動。
被告較早時被法官賴磐德裁定四項貪污罪名成立。他亦另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指其以年息超過六十厘發放貸款。
李於九九年七月離開稅局前,任職「實地審查組」,職務涉及調查涉嫌向稅局少報盈利的公司。
案情透露:九七至九八年期間,偉發塑膠公司(「偉發」)東主劉金偉的一名朋友要求被告為「偉發」介紹稅務顧問。「偉發」當時因涉嫌逃稅,正受稅局調查。
被告介紹執業會計師劉玉珠予劉金偉認識,並向劉金偉表示,會利用其公職身分「擺平」稅局調查「偉發」一事。
「偉發」與稅局談判期間,被告一直指導劉玉珠如何向稅局陳述「偉發」的個案,以獲得最有利於「偉發」的解決方案。
劉金偉其後向劉玉珠支付二十二萬零六百元,劉玉珠再將其中十二萬一千三百三十元給予被告作報酬。
被告於辭去稅務局職位後,任職一間稅務顧問公司。
案情透露,被告於九九年一月至二○○○年九月期間,多次要求當時仍任職稅局的舊同事提供各種協助,包括介紹顧客予有關稅務顧問公司,及干擾稅局檔案,令多間公司能避免稅局對其作跟進行動。
被告則向其舊同僚提供利益作為報酬。有關利益包括免費澳門旅遊、酒樓膳食、夜總會及卡拉 OK 消遣,及妓女服務等。
被告又向二級稅務督察黃偉基提供一萬元,及答應另一名二級稅務督察鍾志明提供金錢作報酬。
案情並指出,被告於去年三月至八月期間,先後三次以年息一百四十四厘及一百五十六厘,發放合共一百五十萬元貸款予楊子明。
黃偉基較早時被控以收受利益罪名,被判入獄十四個月。
案件今日由大律師 Peter Callaghan 代表控方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鄭鎮宏協助。
案情透露,四十歲的被告李漢麟,透過行賄現任稅局職員,以獲取他們協助,令多間涉嫌逃稅的公司能避免稅務局對其採取行動。
被告較早時被法官賴磐德裁定四項貪污罪名成立。他亦另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指其以年息超過六十厘發放貸款。
李於九九年七月離開稅局前,任職「實地審查組」,職務涉及調查涉嫌向稅局少報盈利的公司。
案情透露:九七至九八年期間,偉發塑膠公司(「偉發」)東主劉金偉的一名朋友要求被告為「偉發」介紹稅務顧問。「偉發」當時因涉嫌逃稅,正受稅局調查。
被告介紹執業會計師劉玉珠予劉金偉認識,並向劉金偉表示,會利用其公職身分「擺平」稅局調查「偉發」一事。
「偉發」與稅局談判期間,被告一直指導劉玉珠如何向稅局陳述「偉發」的個案,以獲得最有利於「偉發」的解決方案。
劉金偉其後向劉玉珠支付二十二萬零六百元,劉玉珠再將其中十二萬一千三百三十元給予被告作報酬。
被告於辭去稅務局職位後,任職一間稅務顧問公司。
案情透露,被告於九九年一月至二○○○年九月期間,多次要求當時仍任職稅局的舊同事提供各種協助,包括介紹顧客予有關稅務顧問公司,及干擾稅局檔案,令多間公司能避免稅局對其作跟進行動。
被告則向其舊同僚提供利益作為報酬。有關利益包括免費澳門旅遊、酒樓膳食、夜總會及卡拉 OK 消遣,及妓女服務等。
被告又向二級稅務督察黃偉基提供一萬元,及答應另一名二級稅務督察鍾志明提供金錢作報酬。
案情並指出,被告於去年三月至八月期間,先後三次以年息一百四十四厘及一百五十六厘,發放合共一百五十萬元貸款予楊子明。
黃偉基較早時被控以收受利益罪名,被判入獄十四個月。
案件今日由大律師 Peter Callaghan 代表控方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鄭鎮宏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