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婦詐騙三百八十萬元物業貸款判刑兩年零九個月

2016年10月14日

一名家庭主婦訛稱是其丈夫的合法受權人,詐騙一間持牌放債人公司一筆三百八十萬元的物業貸款,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早前承認控罪,今日(星期五)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兩年零九個月。

張巧宜,六十二歲,早前承認一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暫委法官高偉雄在判刑時表示,被告干犯的欺詐罪行違反誠信。

暫委法官續稱,量刑起點為監禁四年零三個月,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多項求情理由,將刑期減至兩年零九個月。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其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與其丈夫是柴灣一個私人屋苑單位的聯權共有人。

被告於二○一五年初出現財政困難,向中介公司城巿理財策劃有限公司(城巿理財)尋求協助。

城巿理財一名經理向被告表示,作為兩名聯名擁有人的其中一人,她無法取得物業貸款。該名經理提議被告拿取一份其丈夫的身份證副本,以將該物業百分之一百抵押,被告表示同意。

案情透露被告在三份文件上假冒丈夫的簽名,有關文件為一份尚未簽署的授權書的簽名頁,一份尚未簽署的委託書,及一份物業貸款—共同申請人資料表格,其簽名表示丈夫作為一名共同申請人,同意將該物業抵押以獲得物業貸款。

有關文件其後被提交至持牌放債人公司利星行信貸有限公司(利星行)申請物業貸款。由於相信所有呈交的文件均是準確和真實的,利星行於或約於二○一五年三月九日向被告及其丈夫批出一筆三百八十萬元的物業貸款。

在清付被告的其他未償還按揭、法律費用、政府收費以及城巿理財的顧問費後,被告於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從代表利星行的律師行收取逾六十一萬元。

被告的丈夫確認他從未在該授權書、委託書以及共同申請人表格上簽署,他亦不同意抵押該物業以獲得物業貸款。

利星行確認,假如該公司知悉被告丈夫的簽名是被告假冒的,利星行不會批出該貸款。

利星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吳靄林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甘俐麗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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