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分判商地盤職員承認沙田圓洲角串謀建「短樁」

2001年10月11日

一名前分判商地盤代表,今日(星期四)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與其他人串謀,於沙田圓洲角兩幢「居者有其屋」住宅樓宇建造不合規格樁柱。

李偉衡,四十四歲,案發時受僱於會漢建設有限公司(「會漢」),今日向暫委法官麥明康承認一項串謀欺詐香港房屋委員會罪名。

由於涉及圓洲角案件另外兩名被告將於明年六月審訊,法庭決定押後宣判。

李被控於一九九八年四月至十二月期間,與陳廣儀、姚耀南、李志謙、劉達成及其他人串謀欺詐房委會,即不誠實地:

- 沒有按照房委會核准鑽樁圖則建造沙田第 14B 區第 2 期 D 座及 E 座地基工程的鑽樁;

- 訛稱該些鑽樁是根據房委會核准圖則而建造;及

- 致使房委會就該項非按照核准圖則而進行的工程支付費用。

有關「居屋」的地基工程合約總值六千三百萬元,由亞太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亞太」)承接,再分判予現已停業的「會漢」。

案情透露,已興建的三十六支鑽樁中,只有四支符合標準;二十一支比指定標準短二至十五米,而餘下十一支並非按照規定鑽進岩石層而只是座落於軟土層。

案情指出,地基工程進行期間,為了加快挖掘樁孔,「會漢」前董事陳廣儀及姚耀南涉嫌指使員工無須將鋼通鑽進樁柱底層,並於過程中使用泥土穩定劑。

被告其後依照陳及姚的指示,指使助理工程師劉達成及管工李志謙進行地基工程,並下令將量度鑽樁長度的量度尺剪短。

被告又承認為隱瞞有關詐騙行為,他曾於呈交房屋署的文件中虛報鑽樁記錄,及更改由房署地盤職員進行的樁柱測試結果。

根據被告提交的報告,房委會其後向「亞太」發放合約的部分款項達四千萬元,而「亞太」則支付「會漢」一千七百萬元,作為有關鑽樁工程的費用。

李較早時於另一宗涉及中環抽水站「短樁」案中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三年零三個月,現正服刑。

案件今日由處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廣池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員梁啟榮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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