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誤導「中銀」發出不確財政文件騙內地機關判監今上訴遭駁回

2001年10月16日

一名公司董事及一名中國銀行(「中銀」)前分行經理,今年較早時被法庭裁定串謀引致「中銀」發出一封不準確的函件罪名成立,兩人其後提出上訴,今日(星期二)被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駁回其申請,維持原判。

潘維曦,四十二歲,中港經濟開發有限公司 ( 下稱「中港公司」 ) 董事及股東;及鮑昌富,四十九歲,前「中銀」皇后大道東分行經理,於今年一月各被判入獄二十一個月。「中港公司」是一家投資公司,從事內地的房地產投資項目。

潘及鮑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及另一項串謀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的交替罪名成立。

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於今日頒佈的判詞中指出,原審法官裁定兩人罪名成立的判決穩妥及安全,而對鮑的判刑亦恰當。

上訴庭法官又贊同原審法官的判決,認為該案對國內的合資企業登記制度,確實有很嚴重的影響,亦對香港為國際商業城市及金融中心的聲譽,作出嚴重的打擊。

潘及鮑,連同「中港公司」前經理羅偉文,串謀引致「中銀」向廣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出一封不準確的函件,以證明「中港公司」的戶口有八位數字的結餘。

「中港公司」一張在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的帳戶開出的一千二百五十萬元支票,於九八年八月十三日存入該公司在「中銀」的帳戶內。

潘要求羅向「中銀」申請一份八位數字的資信證明函,縱使知道「中港公司」在「中銀」帳戶的款項不足。

鮑指示下屬把該筆仍未兌現的一千二百五十萬元款項納入資信證明函內。

該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的支票,其後被南洋商業銀行拒絕兌現。

潘其後就推翻定罪申請上訴,而鮑就推翻判罪及減刑提出上訴。

有關上訴由上訴庭首席法官梁紹中、胡國興法官及湯寶臣法官審理。

羅,四十四歲,因與案件有關亦被判入獄十五個月,但羅並無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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