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工程師收取工人四成工資作聘用報酬承認受賄判監半年
2001年10月23日
一名助理工程師剋扣一名臨時工人四成工資,作為聘請該名工人在建築地盤進行電器工程的報酬,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二)在東區法院被判入獄六個月。
鄧獻明,三十八歲,為工程分判商國煒工程有限公司(「國煒」)職員,較早前承認七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收受賄賂罪名。
控罪指鄧於九九年十月四日至二○○○年六月二日期間,收受梁嘉聰合共四萬二千二百二十八元賄款,作為聘用梁在「國煒」承判的多項建築工程中擔任臨時電工的報酬。
裁判官李唯治指出,被告剝削工人工資作為賄款,屬於嚴重的貪污罪行,必須判以即時監禁。
案情透露,被告聘請梁在粉嶺及馬坑多個建築地盤進行電器工程。被告先後七次向梁索取及收受賄款,作為聘用他的報酬。
被告從梁每日的六百元工資中,平均扣除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作賄款,期間共剋扣了合共四萬二千二百二十八元工資。
廉署人員張耀其今日代表控方出庭。
鄧獻明,三十八歲,為工程分判商國煒工程有限公司(「國煒」)職員,較早前承認七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收受賄賂罪名。
控罪指鄧於九九年十月四日至二○○○年六月二日期間,收受梁嘉聰合共四萬二千二百二十八元賄款,作為聘用梁在「國煒」承判的多項建築工程中擔任臨時電工的報酬。
裁判官李唯治指出,被告剝削工人工資作為賄款,屬於嚴重的貪污罪行,必須判以即時監禁。
案情透露,被告聘請梁在粉嶺及馬坑多個建築地盤進行電器工程。被告先後七次向梁索取及收受賄款,作為聘用他的報酬。
被告從梁每日的六百元工資中,平均扣除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作賄款,期間共剋扣了合共四萬二千二百二十八元工資。
廉署人員張耀其今日代表控方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