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公司總經理提供十五萬元以取工程合約罪成判囚二十七月

2001年10月29日

一名管理公司總經理,向業主立案法團主席提供十五萬元賄款,藉以爭取葵涌兩座住宅大廈的顧問及電力維修工程合約,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一)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二十七個月。

葉漢榮,四十歲,德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德高」)總經理,今日被裁定一項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

葉將部分賄款交給該兩座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主席後,被廉署人員當場拘捕。

法官麥健濤宣判時稱,為遏止及阻嚇同類貪污案件的發生,必須判處被告嚴厲的刑罰。

案情透露,「德高」向位於葵涌青山道的昌宏大廈及昌偉大廈提供管理服務。

去年四月,「德高」就協助該兩座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招標,聘用電力維修工程的顧問。

同年五月,由葉管理的築安建築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築安」)及另外兩間公司被挑選向業主立案法團提交建議書。

葉向業主立案法團主席李海表示,他可以推薦一間顧問公司。李請葉向業主立案法團另一成員文磊安跟進有關事件,因為文在電力維修方面有經驗。

葉向李說:「呢啲係街外錢,你同我合作,就有錢大家搵。」

同年五月十六日,被告在油麻地一間酒樓與李會面。被告請李將顧問工程判給「築安」,並答應給予李金錢報酬。四日後,被告與李再會面,並在酒樓洗手間內,將三萬七千五百元給予李。

被告並向李說,有關款項只是首期。假若「築安」或他所推薦的承建商獲得顧問合約,他再會支付三萬七千五百元作為報酬。他又表示,若有關電力維修工程亦由他所推薦的承建商獲得,他會再支付七萬五千元。

被告亦建議,在整筆十五萬元賄款中,李及文應分別收取十萬元及五萬元作為報酬。

被告在提供三萬七千五百元的首期賄款予李後,被在場的廉署人員拘捕。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梁照林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蘇彥平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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