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涉嫌訛騙董事局抵押公司物業騙四千八百萬元貸款今被加控罪名
2001年11月2日
一名女子及其弟,涉嫌隱瞞一間公司的董事局將公司物業抵押,及向銀行訛稱該項抵押已獲公司批准,騙取四千八百萬元銀行貸款,較早時被廉署拘控,兩人今日(星期五)在東區法院提堂時,被加控多項罪名。
被告黃曉穗,四十二歲,雲慈慧海功德會有限公司(「雲慈慧海」)股東,及其弟黃輝棟,三十一歲,商人,今日被加控五項罪名,包括串謀詐騙、欺詐、偽造及行使假文件。
兩人暫時毋須答辯,法庭將案件轉解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排期審訊。裁判官衛以寬批准被告以現金及現金人事保釋,及下令兩人交出旅遊證件。
五項加控的罪名中,其中一項指兩名被告串謀詐騙新華銀行有限公司(「新華銀行」),即不誠實地:
–'96 利用以「雲慈慧海」名義註冊,位於九龍根德道二十二號的物業向新華銀行抵押已批予東榮有限公司(「東榮」)及/或嘉陵汽車(中國)有限公司(「嘉陵」)的信用透支;
–'96 向有關銀行偽稱「雲慈慧海」已批准利用該物業向銀行抵押已批予「東榮」及/或「嘉陵」的信用透支;
–'96 撰寫「雲慈慧海」董事局會議紀錄及股東決議紀錄,宣稱該公司同意利用有關物業抵押已批予「東榮」及/或「嘉陵」的信用透支;
–'96 向銀行提交該等會議紀錄及決議紀錄,使銀行得以利用有關物業抵押已批予「東榮」及/或「嘉陵」的信用透支。
另外兩項控罪指被告以欺騙手段,促使新華銀行簽立一份按揭契約,抵押者為「雲慈慧海」,貸款人為「東榮」及「嘉陵」。有關契約簽立日期為九九年三月一日。
控罪指兩人向銀行訛稱「雲慈慧海」已批准有關按揭抵押。
被告亦被控一項偽造「雲慈慧海」會議及決議記錄,及一項使用該等偽造文件罪名。
有關控罪涉嫌於九八年十一月一日至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期間發生。
案件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李運騰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員蔡樹強協助。
被告黃曉穗,四十二歲,雲慈慧海功德會有限公司(「雲慈慧海」)股東,及其弟黃輝棟,三十一歲,商人,今日被加控五項罪名,包括串謀詐騙、欺詐、偽造及行使假文件。
兩人暫時毋須答辯,法庭將案件轉解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排期審訊。裁判官衛以寬批准被告以現金及現金人事保釋,及下令兩人交出旅遊證件。
五項加控的罪名中,其中一項指兩名被告串謀詐騙新華銀行有限公司(「新華銀行」),即不誠實地:
–'96 利用以「雲慈慧海」名義註冊,位於九龍根德道二十二號的物業向新華銀行抵押已批予東榮有限公司(「東榮」)及/或嘉陵汽車(中國)有限公司(「嘉陵」)的信用透支;
–'96 向有關銀行偽稱「雲慈慧海」已批准利用該物業向銀行抵押已批予「東榮」及/或「嘉陵」的信用透支;
–'96 撰寫「雲慈慧海」董事局會議紀錄及股東決議紀錄,宣稱該公司同意利用有關物業抵押已批予「東榮」及/或「嘉陵」的信用透支;
–'96 向銀行提交該等會議紀錄及決議紀錄,使銀行得以利用有關物業抵押已批予「東榮」及/或「嘉陵」的信用透支。
另外兩項控罪指被告以欺騙手段,促使新華銀行簽立一份按揭契約,抵押者為「雲慈慧海」,貸款人為「東榮」及「嘉陵」。有關契約簽立日期為九九年三月一日。
控罪指兩人向銀行訛稱「雲慈慧海」已批准有關按揭抵押。
被告亦被控一項偽造「雲慈慧海」會議及決議記錄,及一項使用該等偽造文件罪名。
有關控罪涉嫌於九八年十一月一日至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期間發生。
案件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李運騰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員蔡樹強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