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職員詐騙政府八十七萬元購屋貸款被判緩刑

2001年12月3日

一名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環署」)巡察員,向政府申請購屋貸款,假稱在屯門購置物業作為自住,但實際上卻將物業出租,欺騙政府八十七萬零六百元貸款,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一)在荃灣法院被判入獄四個月,緩刑兩年。

潘紹琪,五十二歲,今日承認一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罪名,即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

裁判官沈智慧宣判時稱,被告違反僱主對他的信任,犯了嚴重罪行,但考慮被告認罪、有良好的背景並可能因此而喪失工作及長俸,故判處被告緩刑。

案情透露:潘案發時是前區域市政總署的巡察員。九九年八月十日,潘透過寶華物業代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一百六十五萬元購入屯門小坑村沛年花園一個住宅單位。

十日後,潘根據政府購屋貸款計劃呈交申請,並在申請表上聲明已閱讀及了解有關的公務員事務規例及相關批核貸款的條款。

根據有關規例,該物業須為被告本人作為全時間的居所,被告不得將物業出租或分租作其本人及家人住所以外的用途。

九九年九月九日,政府正式批准被告的申請,並於同年九月十五日向其發放八十七萬零六百元的購屋貸款。

九九年九月二十日,一名有意租屋的男子透過另一間地產代理公司前往觀看被告的物業,其後與被告達成協議,以月租五千元租住上述物業兩年,租約由九九年十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調查證實,被告從未在上述住所居住,他一直以月租二千五百元在大埔一所住宅大廈內租住一個房間。

案件今日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員吳婉玲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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