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餐廳股東向警長每月提供賄款免受黑社會滋擾各入獄十個月
2001年12月4日
兩名日本餐廳股東,按月向一名警長提供賄款,先後共支付予該警長約十二萬五千元現金,希望餐廳能得到「保護」免受黑社會滋擾,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二)在區域法院各被判入獄十個月。
袁林,三十七歲,及王國興,三十九歲,同為紅磡一本餐廳(「一本」)合伙人,較早時承認一項控罪,即串謀向警長顧英禮提供定期「保護費」。
法官邱智立宣判時稱,貪污罪行必須受到嚴厲打擊,以確保香港的聲譽不受影響。
他又表示,有關判刑起點應為十八個月,但考慮被告無案底及認罪,故判兩人各入獄十個月。
案情透露:「一本」於九六年中開業不久,顧英禮到餐廳找兩名被告,向他們索取每個月五千元的「車馬費」。
兩名被告相信若餐廳受黑社會滋擾,顧可以提供協助,故同意由九六年八月起提供賄款。
由於餐廳生意欠佳,賄款金額於九七年二月減至每月三千元,及至九八年十二月至二○○○年三月期間再減至每月二千元。
「一本」另一名股東林冠文,二十九歲,較早時在荃灣法院承認八項罪名,即向顧每月提供「保護費」,先後支付共一萬六千元予顧。林的判刑押後至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今日由大律師林敏純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員冼麗貞協助。
此外,廉署今日落案起訴一名警長,懷疑該名警長未經許可下收受兩筆貸款共二萬七千元。
莊培新,四十四歲,隸屬上水警署,被控兩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收受利益罪名,及一項詐騙罪名,將於 明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在屯門法院 提堂。
其中兩項控罪指莊於今年四月,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梁美珠接受兩筆貸款共二萬七千元。
餘下一項控罪指莊於今年六月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即使用一張未能兌現的支票,以償還有關貸款。
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外出,等候明日提堂。
袁林,三十七歲,及王國興,三十九歲,同為紅磡一本餐廳(「一本」)合伙人,較早時承認一項控罪,即串謀向警長顧英禮提供定期「保護費」。
法官邱智立宣判時稱,貪污罪行必須受到嚴厲打擊,以確保香港的聲譽不受影響。
他又表示,有關判刑起點應為十八個月,但考慮被告無案底及認罪,故判兩人各入獄十個月。
案情透露:「一本」於九六年中開業不久,顧英禮到餐廳找兩名被告,向他們索取每個月五千元的「車馬費」。
兩名被告相信若餐廳受黑社會滋擾,顧可以提供協助,故同意由九六年八月起提供賄款。
由於餐廳生意欠佳,賄款金額於九七年二月減至每月三千元,及至九八年十二月至二○○○年三月期間再減至每月二千元。
「一本」另一名股東林冠文,二十九歲,較早時在荃灣法院承認八項罪名,即向顧每月提供「保護費」,先後支付共一萬六千元予顧。林的判刑押後至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今日由大律師林敏純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員冼麗貞協助。
此外,廉署今日落案起訴一名警長,懷疑該名警長未經許可下收受兩筆貸款共二萬七千元。
莊培新,四十四歲,隸屬上水警署,被控兩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收受利益罪名,及一項詐騙罪名,將於 明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在屯門法院 提堂。
其中兩項控罪指莊於今年四月,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梁美珠接受兩筆貸款共二萬七千元。
餘下一項控罪指莊於今年六月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即使用一張未能兌現的支票,以償還有關貸款。
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外出,等候明日提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