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執行建築師由澳洲引渡回港受審今被裁定詐騙四百萬元罪成入獄三年
2001年12月5日
一名曾受建築工程設計公司聘用為執行建築師的男子,較早時從澳洲引渡回港,就一宗詐騙四百萬元的建築設計費用的案件受審,今日(星期三)在區域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及入獄三年。
陳耀明,五十八歲,潘氏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潘氏建築」)前僱員,於九四年二月廉署展開調查有關案件前已離港。被告於今年七月二十二日從澳洲被引渡回港。
被告今日被裁定五項罪名成立,包括偽造賬目、偽造文件及詐騙等。
施允義法官宣判時稱,被告是經過深思熟慮,精心籌劃有關詐騙勾當,故須判處即時入獄。
法官續稱,有關判刑起點為四年,但考慮被告曾在澳洲已被扣留一段時期,故只判處三年入獄。
廉署曾接獲貪污舉報,懷疑被告向「潘氏建築」的客戶提供利益,以進行詐騙勾當。調查其後揭發被告涉及數百萬元的詐騙案件。
「潘氏建築」從事替建築公司草擬設計建築圖則。被告受僱於「潘氏建築」期間負責聯絡客戶及監管工程設計。
九三年七月,陳代「潘氏建築」與長城策畧有限公司(「長城」)簽署價值一千二百萬港元的合約,為內地一項別墅發展計劃負責建築設計。
同年九月,「潘氏建築」又與馥記地產關係企業(「馥記」)簽訂價值十四萬美元的合約,在台灣設計另一項別墅發展計劃。
陳其後偽造兩張「潘氏建築」發票,分別要求「長城」及「馥記」支付部分的設計費用,即三百萬港元及十一萬二千美元(相等於約八十七萬三千六百港元)。
被告收取一張「長城」發出的三百萬港元支票後,將其存入自己開設的公司的銀行戶口內。
陳稍後離港往美國,並於九四年二月九日在當地一間銀行兌現兩張由「馥記」開出款額共十一萬二千美元的支票。
「潘氏建築」其後在公司內發現一封被告的辭職信及一封由一名公司董事簽署的授權書,聲稱准許陳收取有關款項作為「花紅」。
廉署調查證實,該名董事從未發出有關授權文件,而文件上的簽名為偽造。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Nicholas Adams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姚詠慧協助。
陳耀明,五十八歲,潘氏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潘氏建築」)前僱員,於九四年二月廉署展開調查有關案件前已離港。被告於今年七月二十二日從澳洲被引渡回港。
被告今日被裁定五項罪名成立,包括偽造賬目、偽造文件及詐騙等。
施允義法官宣判時稱,被告是經過深思熟慮,精心籌劃有關詐騙勾當,故須判處即時入獄。
法官續稱,有關判刑起點為四年,但考慮被告曾在澳洲已被扣留一段時期,故只判處三年入獄。
廉署曾接獲貪污舉報,懷疑被告向「潘氏建築」的客戶提供利益,以進行詐騙勾當。調查其後揭發被告涉及數百萬元的詐騙案件。
「潘氏建築」從事替建築公司草擬設計建築圖則。被告受僱於「潘氏建築」期間負責聯絡客戶及監管工程設計。
九三年七月,陳代「潘氏建築」與長城策畧有限公司(「長城」)簽署價值一千二百萬港元的合約,為內地一項別墅發展計劃負責建築設計。
同年九月,「潘氏建築」又與馥記地產關係企業(「馥記」)簽訂價值十四萬美元的合約,在台灣設計另一項別墅發展計劃。
陳其後偽造兩張「潘氏建築」發票,分別要求「長城」及「馥記」支付部分的設計費用,即三百萬港元及十一萬二千美元(相等於約八十七萬三千六百港元)。
被告收取一張「長城」發出的三百萬港元支票後,將其存入自己開設的公司的銀行戶口內。
陳稍後離港往美國,並於九四年二月九日在當地一間銀行兌現兩張由「馥記」開出款額共十一萬二千美元的支票。
「潘氏建築」其後在公司內發現一封被告的辭職信及一封由一名公司董事簽署的授權書,聲稱准許陳收取有關款項作為「花紅」。
廉署調查證實,該名董事從未發出有關授權文件,而文件上的簽名為偽造。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Nicholas Adams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姚詠慧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