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加國引渡回港前行政人員虧空公款三百萬港元被判囚三年

2001年12月11日

一名電腦產品製造商前行政人員,因涉及三百萬港元的盜竊案件,被廉政公署通緝,其後在加拿大向法 院提出反對引渡,經過三年之訴訟,最後被當地法庭勒令回港受審,今日(星期二)在區域法院被判入 獄三年。

賴科,三十五歲,愛普生香港有限公司(「愛普生」)前營業工程師,於九五年廉署展開調查有關案件 之前,已離港到加拿大居住。廉署其後透過律政司在彼邦展開引渡程序,直至今年九月二十七日成功將 被告引渡回港受審。

被告較早時承認三項罪名,即一項盜竊及兩項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僱主,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

廉署曾接獲貪污舉報,指稱賴收受「愛普生」客戶提供的利益,作為供應電腦產品予有關客戶的報酬。 調查揭發被告侵吞公司收益,觸犯盜竊及有關罪行。

案情透露:賴於九五年一月至十一月受僱「愛普生」期間,負責在本港出售公司的產品,包括磁碟機。

九五年九月,賴計劃供應磁碟機予本地公司「文思頓實業有限公司」(「文思頓」),而「文思頓」會 將有關磁碟機運往內地出售。

根據「愛普生」的政策,所有該公司在內地出售的產品,必須由特許代理供應。

賴利用自己開設的公司「海通電子設備有限公司」(「海通」),先從「愛普生」購入磁碟機,然後透 過由李智群經營的中介公司「亞洲太平洋行」(「亞洲」)轉售予「文思頓」。

李又向「文思頓」訛稱「亞洲」為「愛普生」在內地的特許代理。

九五年九月十五日,「海通」運送一萬四千四百八十四部磁碟機予「亞洲」,然後由「文思頓」提取。

「文思頓」其後開出一張信用狀,支付三十九萬八千八百八十美元(相等於三百零八萬一千三百三十九 點四三港元)予「亞洲」,以購買有關磁碟機。

在被告要求下,李將其中二百九十五萬港元存入被告的銀行戶口,並保留餘下的十三萬一千三百三十九 點四三港元,作為清還被告欠李的貸款。

被告亦使用兩份虛假文件,即一份信貸申請書及一份客戶紀錄,以隱瞞其盜竊行為。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鄭詠榆,並由廉署人員李銘勳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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