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卡貪污案女子潛逃八年今承認控罪
2002年1月15日
一名女子因涉及一宗偽造信用卡的貪污案件,被廉署調查期間棄保潛逃達八年,上月回港自首接受審訊。該名女子今日(星期二)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
李燕媚,四十三歲,去年十二月經羅湖管制站回港時向廉署自首。
李今日承認一項串謀行賄罪名,控罪指其於九一年六月至九二年五月期間,向香港港麗酒店一名夜班經理提供最少二萬九千元,作為該名經理向她提供酒店住客信用卡資料的報酬。
法官潘敏琦將案件押後至二○○二年二月五日宣判,並將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李與張於一九九二年被廉署拘捕。
李其後獲保釋候查期間棄保潛逃。張則被廉署落案起訴,但亦未有如期於九三年一月出庭應訊。法庭遂發出手令通緝兩人。
張於二○○○年十二月已向廉署自首,並接受法庭審訊,其後被法庭判入獄四年半。
案情透露:李及張兩人於九一年接觸該名酒店經理,要求他協助抄錄酒店住客信用卡資料。
張向該名經理表示,每抄錄一套信用卡資料,可獲得五十元作報酬,並着他取得有關資料後聯絡李。
該名經理遂開始抄錄住客信用卡資料,然後將有關資料交予李。
九一年六月至九二年五月期間,李曾多次向該名酒店經理支付合共約二萬九千元。
案件今日由政府律師黃堅邦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員李偉明協助。
李燕媚,四十三歲,去年十二月經羅湖管制站回港時向廉署自首。
李今日承認一項串謀行賄罪名,控罪指其於九一年六月至九二年五月期間,向香港港麗酒店一名夜班經理提供最少二萬九千元,作為該名經理向她提供酒店住客信用卡資料的報酬。
法官潘敏琦將案件押後至二○○二年二月五日宣判,並將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李與張於一九九二年被廉署拘捕。
李其後獲保釋候查期間棄保潛逃。張則被廉署落案起訴,但亦未有如期於九三年一月出庭應訊。法庭遂發出手令通緝兩人。
張於二○○○年十二月已向廉署自首,並接受法庭審訊,其後被法庭判入獄四年半。
案情透露:李及張兩人於九一年接觸該名酒店經理,要求他協助抄錄酒店住客信用卡資料。
張向該名經理表示,每抄錄一套信用卡資料,可獲得五十元作報酬,並着他取得有關資料後聯絡李。
該名經理遂開始抄錄住客信用卡資料,然後將有關資料交予李。
九一年六月至九二年五月期間,李曾多次向該名酒店經理支付合共約二萬九千元。
案件今日由政府律師黃堅邦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員李偉明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