廟宇雜工涉嫌收受「利是」優待善信
2002年2月9日
兩名協助管理港島一間廟宇的雜工,涉嫌收受「利是」協助「善信」在廟內進行拜神祈福的儀式,兩人於星期四(二月七日)被廉署拘捕。
有關廟宇管理層禁止員工在工作上收受金錢利益,並於廟內張貼告示提醒職員。
廉署於拘捕兩人時,在他們身上同時搜獲疑為「善信」提供的多封「利是」及現金。
廉署發言人提醒市民,農曆新年將至,公營或私營機構僱員如因工作關係而收受禮物及「利是」,必須留意會否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發言人稱:「私營機構僱員,包括大廈管理員和廟宇職員等,如因工作關係而收受利益,必須獲得僱主許可,否則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
發言人並勸諭僱主及大廈立案法團向員工發出清晰指示,使他們知道在新年期間收受「利是」是否為僱主或法團所容許。
發言人稱,在沒有僱主許可的情況下,不論接受或提供禮物或金錢利益的一方,均可能扺觸法例。
發言人並表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所有政府僱員不得因其職務關係收受金錢或禮物,而公共機構僱員亦須遵守有關法例。
他又指出,公務員更須遵守《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如未獲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均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利益。
有關廟宇管理層禁止員工在工作上收受金錢利益,並於廟內張貼告示提醒職員。
廉署於拘捕兩人時,在他們身上同時搜獲疑為「善信」提供的多封「利是」及現金。
廉署發言人提醒市民,農曆新年將至,公營或私營機構僱員如因工作關係而收受禮物及「利是」,必須留意會否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發言人稱:「私營機構僱員,包括大廈管理員和廟宇職員等,如因工作關係而收受利益,必須獲得僱主許可,否則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
發言人並勸諭僱主及大廈立案法團向員工發出清晰指示,使他們知道在新年期間收受「利是」是否為僱主或法團所容許。
發言人稱,在沒有僱主許可的情況下,不論接受或提供禮物或金錢利益的一方,均可能扺觸法例。
發言人並表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所有政府僱員不得因其職務關係收受金錢或禮物,而公共機構僱員亦須遵守有關法例。
他又指出,公務員更須遵守《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如未獲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均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