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落案起訴十一人疑替內地居民安排假結婚
2002年2月19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共十一名人士,懷疑他們參與安排香港居民與內地福建省居民進行假結婚。
其中八名人士於昨日(星期一)被落案起訴。他們分別是朱秀君,三十六歲,無業;梁永楊,三十二歲,無業;楊巧雲,三十九歲,家庭主婦;黃樂欣,二十一歲,夜總會公關;魏樂儒,四十二歲,無業;林德材;五十三歲,無業;吳志強,四十六歲,無業;及沈雲程,六十歲,護衛員。
此外,三名人士已於較早時被落案起訴:陳佩菁,二十八歲,無業;招耀彬,四十六歲,及霍次鴻,四十七歲,同為犯了其他罪行正在服刑的囚犯。
十一名被告被控共十項串謀詐騙罪名,將於 明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在九龍城法院 提堂。有關涉嫌罪行於九五年一月至去年七月期間發生。
廉署較早時接獲線報,指稱有律師樓僱員涉嫌受賄,協助安排內地人士進行假結婚。該等律師樓負責處理有關法律文件,並將有關法律文件遞交予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審核。廉署的調查其後揭發這宗懷疑詐騙案件。
其中一項控罪指朱及梁串謀其他人士詐騙「中國法律服務」,偽稱梁有意與一名內地居民結婚。
「中國法律服務」為一間在港的內地半官方機構,負責處理港人與內地居民結婚的申請,並將有關申請遞交內地有關機構。
朱、楊及黃同被控一項罪名,指他們串謀其他人士詐騙「中國法律服務」,偽稱黃有意與另一名內地居民結婚。
林、吳、沈、陳、招及霍各被控一項相似的串謀詐騙罪名。
朱與魏另被控一項罪名,指他們串謀詐騙社會福利署(「社署」)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即偽稱朱曾每月支付二千八百元,以租用一個住宅單位,導致「社署」向朱支付租金津貼共一萬六千八百元。
餘下一項控罪指朱及梁串謀詐騙「社署」,即偽稱朱向梁每月支付三千元,以租用另一個住宅單位,導致「社署」向朱支付租金共二萬五千六百四十五點一元。
除招及霍現正服刑外,其餘各被告獲廉署准以保釋外出,等候明日提堂。
其中八名人士於昨日(星期一)被落案起訴。他們分別是朱秀君,三十六歲,無業;梁永楊,三十二歲,無業;楊巧雲,三十九歲,家庭主婦;黃樂欣,二十一歲,夜總會公關;魏樂儒,四十二歲,無業;林德材;五十三歲,無業;吳志強,四十六歲,無業;及沈雲程,六十歲,護衛員。
此外,三名人士已於較早時被落案起訴:陳佩菁,二十八歲,無業;招耀彬,四十六歲,及霍次鴻,四十七歲,同為犯了其他罪行正在服刑的囚犯。
十一名被告被控共十項串謀詐騙罪名,將於 明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在九龍城法院 提堂。有關涉嫌罪行於九五年一月至去年七月期間發生。
廉署較早時接獲線報,指稱有律師樓僱員涉嫌受賄,協助安排內地人士進行假結婚。該等律師樓負責處理有關法律文件,並將有關法律文件遞交予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審核。廉署的調查其後揭發這宗懷疑詐騙案件。
其中一項控罪指朱及梁串謀其他人士詐騙「中國法律服務」,偽稱梁有意與一名內地居民結婚。
「中國法律服務」為一間在港的內地半官方機構,負責處理港人與內地居民結婚的申請,並將有關申請遞交內地有關機構。
朱、楊及黃同被控一項罪名,指他們串謀其他人士詐騙「中國法律服務」,偽稱黃有意與另一名內地居民結婚。
林、吳、沈、陳、招及霍各被控一項相似的串謀詐騙罪名。
朱與魏另被控一項罪名,指他們串謀詐騙社會福利署(「社署」)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即偽稱朱曾每月支付二千八百元,以租用一個住宅單位,導致「社署」向朱支付租金津貼共一萬六千八百元。
餘下一項控罪指朱及梁串謀詐騙「社署」,即偽稱朱向梁每月支付三千元,以租用另一個住宅單位,導致「社署」向朱支付租金共二萬五千六百四十五點一元。
除招及霍現正服刑外,其餘各被告獲廉署准以保釋外出,等候明日提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