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署前建築師及兩名分判商涉粉嶺及天水圍建屋工程貪污被判囚
2002年3月6日
一名房屋署前任建築師及兩名分判商,涉及粉嶺及天水圍的建屋工程貪污案,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三)分別被判入獄,刑期最高達至五年半。
房署前建築師鄧海安,三十五歲,被判入獄五年半,刑期與他因另一宗貪污案件正在服刑的兩年刑期同期執行。
陳樹明,四十六歲,合成專業服務公司(「合成」)東主,被判入獄四年,而張玉麟,五十八歲,亞洲工程公司(「亞洲」)董事,則被判入獄三年半。
三名被告今日被裁定共六項貪污罪名成立。
法官賴磐德宣判時稱,被告犯了嚴重罪行,縱使有關案件並無引致該兩項建屋工程的上蓋出現安全問題。
法官續稱,被告的貪污行為絕不能接受,否則本港建築業的貪污情況將會惡化。
法官又稱,鄧作為一位專業建築師,已濫用其權力並違反房署對他的信任。
保華德祥營造有限公司(「保華德祥」)及五洋建設株式會社(「五洋建設」)分別獲房屋委員會批出合約,分別負責粉嶺 49A 區第二期建屋工程(「第二期工程」)及天水圍 102 區第七期建屋工程(「第七期工程」)。
鄧及其同事張琦明作為房署建築師,分別被委派負責監管「第二期工程」及「第七期工程」。
案情透露:張同意向鄧提供分判合約的總值的百分之五,作為鄧協助「亞洲」獲得「第二期工程」的分判工程的報酬。「亞洲」其後從「保華德祥」取得三份總值一千五百四十九萬元的分判合約,以進行停車場地面保護、防火工程及幕牆等工程。
其後,鄧因為要求張支付奢華的娛樂費用,兩人關係惡化,而張後來亦無支付鄧雙方同意的款項。
案情並透露:鄧、陳樹明及 3M (Hong Kong) Limited 營業員陳嘉寧同意,若鄧或陳嘉寧獲分判有關兩個工程的合約,三人將攤分所得利潤。
鄧及陳嘉寧其後獲分判五份合約,分別負責供應防火物料、「玻璃紙」、室內幕牆、鋪砌地台及光纖。兩人再與陳樹明攤分所得的利潤,每人從每份合約取得逾十萬元。
鄧與張關係惡化後,陳樹明曾嘗試取得「第七期工程」總值約二千萬元的兩份合約,並答應張若他能協助其取得有關分判合約,會給予他二百萬元作報酬。
「五洋建設」其後將總值一千三百零八萬元的合約判予「合成」,有關合約涉及停車場地面保護與防火工程。
張又另外答應支付鄧「亞洲」獲分判得的防火工程合約總值的十分之一。
張亦同意每月向陳嘉寧提供五千元,作為陳協助向「亞洲」的對手誇大 3M 物料報價的報酬。
有關控罪於九五年至去年四月期間發生。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Tony Schapel 代表出庭,廉署人員趙榮堅協助。
房署前建築師鄧海安,三十五歲,被判入獄五年半,刑期與他因另一宗貪污案件正在服刑的兩年刑期同期執行。
陳樹明,四十六歲,合成專業服務公司(「合成」)東主,被判入獄四年,而張玉麟,五十八歲,亞洲工程公司(「亞洲」)董事,則被判入獄三年半。
三名被告今日被裁定共六項貪污罪名成立。
法官賴磐德宣判時稱,被告犯了嚴重罪行,縱使有關案件並無引致該兩項建屋工程的上蓋出現安全問題。
法官續稱,被告的貪污行為絕不能接受,否則本港建築業的貪污情況將會惡化。
法官又稱,鄧作為一位專業建築師,已濫用其權力並違反房署對他的信任。
保華德祥營造有限公司(「保華德祥」)及五洋建設株式會社(「五洋建設」)分別獲房屋委員會批出合約,分別負責粉嶺 49A 區第二期建屋工程(「第二期工程」)及天水圍 102 區第七期建屋工程(「第七期工程」)。
鄧及其同事張琦明作為房署建築師,分別被委派負責監管「第二期工程」及「第七期工程」。
案情透露:張同意向鄧提供分判合約的總值的百分之五,作為鄧協助「亞洲」獲得「第二期工程」的分判工程的報酬。「亞洲」其後從「保華德祥」取得三份總值一千五百四十九萬元的分判合約,以進行停車場地面保護、防火工程及幕牆等工程。
其後,鄧因為要求張支付奢華的娛樂費用,兩人關係惡化,而張後來亦無支付鄧雙方同意的款項。
案情並透露:鄧、陳樹明及 3M (Hong Kong) Limited 營業員陳嘉寧同意,若鄧或陳嘉寧獲分判有關兩個工程的合約,三人將攤分所得利潤。
鄧及陳嘉寧其後獲分判五份合約,分別負責供應防火物料、「玻璃紙」、室內幕牆、鋪砌地台及光纖。兩人再與陳樹明攤分所得的利潤,每人從每份合約取得逾十萬元。
鄧與張關係惡化後,陳樹明曾嘗試取得「第七期工程」總值約二千萬元的兩份合約,並答應張若他能協助其取得有關分判合約,會給予他二百萬元作報酬。
「五洋建設」其後將總值一千三百零八萬元的合約判予「合成」,有關合約涉及停車場地面保護與防火工程。
張又另外答應支付鄧「亞洲」獲分判得的防火工程合約總值的十分之一。
張亦同意每月向陳嘉寧提供五千元,作為陳協助向「亞洲」的對手誇大 3M 物料報價的報酬。
有關控罪於九五年至去年四月期間發生。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Tony Schapel 代表出庭,廉署人員趙榮堅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