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庭駁回「中銀」前分行經理及商人上訴維持貪污罪名成立
2002年3月14日
一名中國銀行香港分行(「中銀香港分行」)前行政人員及一名商人,因涉及三億一千二百萬元貸款貪污案,較早時被區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兩人其後提出上訴推翻定罪,終審法院今日(星期四)駁回其上訴,決定維持原判。
「中銀香港分行」前助理總經理李德番,及盛鴻投資有限公司(「盛鴻」)董事及股東樊迎朝,同為四十九歲,於二○○○年十二月被區域法院裁定共五項貪污罪名成立。
李於九七年期間收受樊提供合共三百六十九萬元賄款,以協助「盛鴻」申請及獲發三億一千二百萬元貸款。
李被法庭判處入獄兩年半,並須向銀行歸還三百六十九萬元。
樊則被裁定行賄罪名成立,被判監兩年零九個月。
李及樊曾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但遭駁回。兩人較早時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官表示兩人選擇不作供故令法庭較易作不利被告的推斷,在法律上是錯誤的,而有關推論亦侵犯上訴人保持緘默的權利。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包致金法官、陳兆愷法官、馬天敏法官及賀輔明勳爵裁定上述理據不成立,一致駁回兩人的上訴。
賀輔明勳爵在終審庭的判詞中表示,原審法官既曾推翻上訴人的辯解,斥之為一派胡言,故他因為上訴人不作供而作出不利被告的推斷是完全合理的。
「中銀香港分行」前助理總經理李德番,及盛鴻投資有限公司(「盛鴻」)董事及股東樊迎朝,同為四十九歲,於二○○○年十二月被區域法院裁定共五項貪污罪名成立。
李於九七年期間收受樊提供合共三百六十九萬元賄款,以協助「盛鴻」申請及獲發三億一千二百萬元貸款。
李被法庭判處入獄兩年半,並須向銀行歸還三百六十九萬元。
樊則被裁定行賄罪名成立,被判監兩年零九個月。
李及樊曾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但遭駁回。兩人較早時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官表示兩人選擇不作供故令法庭較易作不利被告的推斷,在法律上是錯誤的,而有關推論亦侵犯上訴人保持緘默的權利。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包致金法官、陳兆愷法官、馬天敏法官及賀輔明勳爵裁定上述理據不成立,一致駁回兩人的上訴。
賀輔明勳爵在終審庭的判詞中表示,原審法官既曾推翻上訴人的辯解,斥之為一派胡言,故他因為上訴人不作供而作出不利被告的推斷是完全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