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證券行經紀詐騙客戶一千二百萬元判監六年

2002年3月22日

一名前證券行經紀因為個人投資失利,侵吞多名客戶總值一千二百萬元股票及現金,較早時被廉署拘 控。該名前經紀今日(星期五)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入獄六年。

何李麗娟,五十六歲,鴻溢證券有限公司(「鴻溢」)前經紀,較早時於東區裁判署承認三十項詐騙及 盜竊樣本控罪。裁判官杜大衛遂下令案件轉解高等法院宣判。

暫委法官龍禮於判刑時稱,被告不但嚴重違反僱主對她的信任,更破壞公司客戶對她的信賴。

法官並指出,有關控罪判刑起點為九年,但考慮被告認罪及與廉署合作,故作出上述判刑。

其中二十項控罪指被告詐騙,即向多名人士訛稱,曾以他們的名義購買屬於多間公司的股票,以欺騙手 段在被告自己控制的銀行戶口內,促致合共四百八十五萬八千八百五十四元的記項,令自己獲益。

其餘十項控罪指被告偷取屬於多名人士的股票,總值二百一十五萬一千九百五十四元。

有關控罪於九四年五月至二○○○年十月期間發生。案件涉及十一名受害人,有關的股票屬於二十一間 不同的上市公司。

廉署較早前接獲貪污舉報,指該名經紀涉嫌利用虛假文件誤導僱主及客戶。調查其後揭發有關詐騙案 件。

案發時,被告挪用部分客戶存於「鴻溢」的投資款項,進行個人投資活動,而客戶對此並不知情。

被告由於個人投資失利,遂多次在未得到客戶授權下,指示「鴻溢」將多名客戶的股票出售,及在有關 股票上偽冒他們的簽名,以確定交易。

被告從中盜取二百一十五萬一千九百五十四元,用以填補她從顧客戶口挪用的款項。

另外,被告又向多名客戶訛稱曾代他們購入股票,致使該等客戶將合共四百八十五萬八千八百五十四元 存入被告控制的銀行戶口。

被告又在「鴻溢」的客戶記錄上填上虛假地址,另一方面將一些虛假交易記錄寄往客戶的真正地址,令 該公司無法與客戶聯絡。

案件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鄭詠愉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員林雪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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