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致使「廣南」申請信用狀詐騙銀行五千三百萬元信貸判囚五年
2002年4月3日
一名公司董事利用虛假商業交易文件,致使廣南(集團)有限公司(「廣南」)向四間銀行申請信用狀,導致銀行被詐騙五千三百萬元信貸,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三)在原訟法庭被判入獄五年。
李本庚,三十三歲,百利鑫(集團)有限公司(「百利鑫」)董事,今日承認四項串謀詐騙罪名。另外四項串謀詐騙罪名則被法庭下令紀錄在案。
暫委法官龍禮宣判時稱,被告犯了嚴重罪行,故須判處入獄。
法官又稱,法庭雖然接納被告在案中並無個人得到利益,但他利用虛假文件詐騙銀行,令信用狀制度受到損害。
法官續稱,他以七年半監禁為判刑起點,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及並無犯罪紀錄,故將刑期減至五年。
案情透露:李於九七年三月至九八年十月期間與其他人士串謀,不誠實地致使「廣南」向德國巴伐利亞聯合銀行、三和銀行、荷蘭合作銀行及加拿大豐業銀行申請及使用四張信用狀。
他們向該等銀行提交虛假文件,訛稱「百利鑫」和「廣南」之間存有買賣汽油及燃油的真實商業交易,以證明有關信用狀申請。
有關銀行其後根據該四張信用狀,發放合共五千三百多萬元信貸予「百利鑫」。
被告代「百利鑫」扣除約共五萬五千元作回佣後,將餘款轉予「廣南」。
至今共有二十三名人士(包括本案被告),因涉嫌參與連串與「廣南」及其附屬公司有關的信用狀詐騙案,被廉署起訴。十四人已承認控罪或被判罪名成立,分別被判入獄兩年至九年不等。有關信用狀案件涉總款項達十八億元。
今日的法庭聆訊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員黃錦儀協助。
李本庚,三十三歲,百利鑫(集團)有限公司(「百利鑫」)董事,今日承認四項串謀詐騙罪名。另外四項串謀詐騙罪名則被法庭下令紀錄在案。
暫委法官龍禮宣判時稱,被告犯了嚴重罪行,故須判處入獄。
法官又稱,法庭雖然接納被告在案中並無個人得到利益,但他利用虛假文件詐騙銀行,令信用狀制度受到損害。
法官續稱,他以七年半監禁為判刑起點,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及並無犯罪紀錄,故將刑期減至五年。
案情透露:李於九七年三月至九八年十月期間與其他人士串謀,不誠實地致使「廣南」向德國巴伐利亞聯合銀行、三和銀行、荷蘭合作銀行及加拿大豐業銀行申請及使用四張信用狀。
他們向該等銀行提交虛假文件,訛稱「百利鑫」和「廣南」之間存有買賣汽油及燃油的真實商業交易,以證明有關信用狀申請。
有關銀行其後根據該四張信用狀,發放合共五千三百多萬元信貸予「百利鑫」。
被告代「百利鑫」扣除約共五萬五千元作回佣後,將餘款轉予「廣南」。
至今共有二十三名人士(包括本案被告),因涉嫌參與連串與「廣南」及其附屬公司有關的信用狀詐騙案,被廉署起訴。十四人已承認控罪或被判罪名成立,分別被判入獄兩年至九年不等。有關信用狀案件涉總款項達十八億元。
今日的法庭聆訊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員黃錦儀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