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廈前管理經理藉稱代議較廉宜租金向租客索賄受賄判囚一年

2002年4月15日

一名商業大廈前經理,向有意租用大廈單位的租客索取及收受賄款,代他們商議較廉宜的租金,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一 ) 在九龍城裁判署被判入獄十二個月。

趙善謙,六十一歲,曾受僱於良達行有限公司 ( 「良達行」 ) ,亦須向前僱主歸還一萬元。

趙於今日被裁定五項罪名成立,即兩項索取利益、兩項收受利益及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裁判官汪袓耀宣判時稱,被告違反僱主對他的信任,故須判處入獄。

案情透露:趙受僱於「良達行」期間,負責管理位於九龍油麻地的金峰大廈,包括大廈內商業單位的出租事宜。該商業大廈的大部份租戶從事時裝批發生意。

二○○○年三月,趙向一名租戶索取及收受六千元作「茶錢」,作為協助她租用大廈單位及游說業主減租的報酬。

趙於去年二月又以類似的理由,向另一名租客索取一筆金錢及收受四千元。當時被告是以「誠意金」的名義要求該名租客支付有關款項,以表示其確有誠意租用有關單位。

案情並透露,趙又向另一名租客騙取三千元,聲稱有關款項用以向前租戶支付「頂手費」。

案件今日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員朱偉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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