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銀行經理收受五十萬元貸款助客戶提高信貸額判囚九個月

2002年4月30日

一名前銀行經理,收受一名貿易公司董事五十萬元貸款,以協助提高該公司的信貸額,較早時被廉署拘控,今日 (星期二) 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九個月。

溫燦良,三十七歲,東亞銀行有限公司 (「東亞」) 前業務經理,昨日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即指其收受五十萬元貸款,作為向捷源實業有限公司 (「捷源」) 批給及/或覆核信貸融通時給予優待的報酬。

法官麥健濤宣判時稱,被告的貪污罪行違反僱主對他的信任,而且貪污蠶食商業社會,故須判處其入獄,以示阻嚇。

法官又稱,被告作為金融機構僱員,必須維持高度的誠信操守。

法官續稱,判刑前已考慮被告無刑事紀錄,而且銀行亦無因被告的貪污行為招致損失。

案情透露:「捷源」為「東亞」的客戶,並在該銀行享有信貸融通。

被告曾多次向「捷源」董事林興邦借貸,但遭林拒絕。

九九年五月,被告問林借款五十萬元,並答應提高「捷源」在「東亞」的信貸額作為報酬。

林其後同意借出貸款,並於九九年六月將一張五十萬元的支票給予被告。而被告亦開出一張相同款額的期票,作為借款的抵押。

被告其後向「東亞」提議將「捷源」的信貸額由一千一百萬元增加至一千四百萬元。有關建議獲銀行批准。

案情並透露,林於九九年八月欲兌現被告的支票時遭銀行退票。

被告其後將另外兩張合共五十萬元的支票存入林的銀行戶口。

但廉署調查顯示,該兩張支票是由另一間公司代被告發出。而有關公司亦為「東亞」的客戶。

案件今日由大律師馬家颿代表控方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蔡樹強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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