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人承認冒充原居民申請興建「丁屋」詐騙政府
2002年5月13日
六名人士涉嫌收取一千元至四萬元不等的酬勞,冒充新界原居民向地政處申請興建「丁屋」,串謀詐騙政府,較早 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一 ) 在屯門裁判署承認控罪。
六名被告為黃必華,三十歲,倉務員;黃必文,三十二歲,文員;黃必全,三十四歲,文員;黃志超,二十七歲, 維修工人;黃志光,三十一歲,燒臘工人;及黃紹祥,二十八歲,髮型師。
裁判官施萬德准被告各以一萬元現金擔保外出,及下令各人不得離港,案件押後至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宣判。
廉署於本年三月調查一宗「丁屋」貪污案期間拘捕各被告。
黃必華承認三項控罪。其中一項控罪指黃必華為使自己取得興建「丁屋」的許可證,與黎敬華及其他人士串謀詐騙 地政總署的元朗地政處 ( 「地政處」 ) 及其職員,即不誠實地:
- 向「地政處」職員虛假地表示黃必華乃元崗村的原居民;
- 致使或允許「地政處」職員辦理黃必華的許可證申請;及
- 致使「地政處」職員向黃必華發給有關許可證。
其餘兩項控罪指黃必華分別與黃必文及黃必全和黎串謀,就申請興建「丁屋」許可證,詐騙「地政處」。
黃必華另被控之三項類似串謀詐騙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至於餘下五名被告今日各承認一項共同罪名,即串謀詐騙元朗地政處。有關控罪指他們串謀虛假地表示自己分別為 元崗村、水盞田村或牛徑村的原居民。
有關罪行於九三年一月至本年三月期間發生。
案情透露:黎於一九九三年接觸黃必華,要求黃必華協助填寫興建「丁屋」許可證申請文件,並作出虛假聲明指黃 為原居民。
黃必華其後又分別要求其兄黃必文及黃必全,及其友人黃志超、黃志光和黃紹祥,同樣作虛假聲明冒充原居民,以 申請興建「丁屋」。
案情又透露,各被告收取由一千元至四萬元不等,作為冒充原居民的酬勞。
「地政處」由於相信被告的「丁權」為真確,故分別批准或處理有關興建「丁屋」申請。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蔡國良代表出庭。
六名被告為黃必華,三十歲,倉務員;黃必文,三十二歲,文員;黃必全,三十四歲,文員;黃志超,二十七歲, 維修工人;黃志光,三十一歲,燒臘工人;及黃紹祥,二十八歲,髮型師。
裁判官施萬德准被告各以一萬元現金擔保外出,及下令各人不得離港,案件押後至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宣判。
廉署於本年三月調查一宗「丁屋」貪污案期間拘捕各被告。
黃必華承認三項控罪。其中一項控罪指黃必華為使自己取得興建「丁屋」的許可證,與黎敬華及其他人士串謀詐騙 地政總署的元朗地政處 ( 「地政處」 ) 及其職員,即不誠實地:
- 向「地政處」職員虛假地表示黃必華乃元崗村的原居民;
- 致使或允許「地政處」職員辦理黃必華的許可證申請;及
- 致使「地政處」職員向黃必華發給有關許可證。
其餘兩項控罪指黃必華分別與黃必文及黃必全和黎串謀,就申請興建「丁屋」許可證,詐騙「地政處」。
黃必華另被控之三項類似串謀詐騙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至於餘下五名被告今日各承認一項共同罪名,即串謀詐騙元朗地政處。有關控罪指他們串謀虛假地表示自己分別為 元崗村、水盞田村或牛徑村的原居民。
有關罪行於九三年一月至本年三月期間發生。
案情透露:黎於一九九三年接觸黃必華,要求黃必華協助填寫興建「丁屋」許可證申請文件,並作出虛假聲明指黃 為原居民。
黃必華其後又分別要求其兄黃必文及黃必全,及其友人黃志超、黃志光和黃紹祥,同樣作虛假聲明冒充原居民,以 申請興建「丁屋」。
案情又透露,各被告收取由一千元至四萬元不等,作為冒充原居民的酬勞。
「地政處」由於相信被告的「丁權」為真確,故分別批准或處理有關興建「丁屋」申請。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蔡國良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