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東主搧動他人行賄業主立案法團主席今判囚一年

2002年5月17日

一名工程公司東主,搧動分判商以十六萬元行賄一名業主立案法團主席,以取得旺角一幢住宅樓宇的翻新工程合約,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五 ) 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一年。

朱然德,四十九歲,金洋工程公司東主,較早時被裁定兩項煽惑他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

法官郭啟安宣判時稱,被告犯了嚴重罪行,故須判處入獄。

案情透露:朱為榮高樓的住戶進行裝修而認識該座樓宇的業主立案法團主席李家賢。

榮高樓其後進行公開招標,將一份價值一百九十七萬四千一百元的翻新工程合約初步授予秋茂工程公司 ( 「秋茂」 ) 。

朱非法煽惑「秋茂」東主李秋茂及經理樊俊文向李家賢提供利益,作為李家賢向「秋茂」批出有關合約的報酬。

有關利益相等於合約價值的百分之八,即約十六萬元。李秋茂及樊拒絕朱的要求。

有關罪行於二○○○年九月一日至三十日期間發生。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梁照林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楊坤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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