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串謀提供利益以取得信貸判囚三年

2002年5月24日

一名商人串謀提供利益及使用虛假文件,以取得銀行信貸及貸款,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五 ) 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三年。

莊清淵,五十二歲,今日被裁定一項串謀提供利益罪名成立,並承認另一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名。至於餘下一項提供利益罪名,則獲控方撤銷控罪。

法官張慧玲宣判時稱,在香港這個商業中心,貪污罪行是不可以容忍的。

案情透露:莊負責管理鉅勇有限公司 ( 「鉅勇」 ) 及永耀企業有限公司 ( 「永耀」 ) 。

在九四年二月至九六年七月期間,莊與南洋商業銀行助理經理李志鴻串謀向李提供利益,包括九十五萬元貸款的其中部份款項及總值一萬一千八百元往返香港與上海的機票費用。

控罪指被告提供該等利益,以獲李協助「鉅勇」及「永耀」申請信貸,及加快批出有關貸款。

案情並透露,莊於九六年一月曾利用兩份偽造文件副本,向美國太平洋信貸有限公司申請一筆九十五萬元的貸款。

案件今日由大律師陸偉雄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員鄺百成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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