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人冒充原居民申請興建「丁屋」詐騙政府今判刑
2002年5月27日
六名人士冒充新界原居民向地政處申請興建「丁屋」,串謀詐騙政府,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各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屯門裁判署被判處須履行社會服務及罰款。
六名被告為黃必華,三十歲,倉務員;黃必文,三十二歲,文員;黃必全,三十四歲,文員;黃志超,二十七歲,維修工人;黃志光,三十一歲,燒臘工人;及黃紹祥,二十八歲,髮型師。
黃必華及黃紹祥分別被判須履行二百四十小時及二百小時社會服務,及罰款四萬五千元及二萬元。
餘下四名被告各被判須履行一百八十小時社會服務及罰款一萬五千元。
裁判官施萬德宣判時稱,被告犯了嚴重罪行,但考慮到他們認罪及犯案時年齡較輕,並且對所犯罪行有悔意,故此判處社會服務及罰款。
廉署於本年初調查一宗貪污案時揭發這宗案件。
黃必華較早時承認三項串謀詐騙地政總署的元朗地政處 ( 「地政處」 ) 罪名,而黃另外三項類似串謀詐騙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餘下五名被告各承認一項罪名,即串謀詐騙元朗地政處。
案情透露:黎敬華接觸黃必華,要求黃必華協助填寫興建「丁屋」許可證申請文件,並作出虛假聲明指黃為元崗村的原居民。
黃必華其後又分別要求其兄黃必文及黃必全,及其友人黃志超、黃志光和黃紹祥,同樣協助作虛假聲明冒充元崗村、水盞田村或牛徑村的原居民,以申請興建「丁屋」。
案情又透露,各被告收取由一千元至四萬元不等,作為冒充原居民的酬勞。
「地政處」相信被告的「丁權」為真確,故分別批准或處理有關興建「丁屋」申請。
有關罪行於九三年一月至本年三月期間發生。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區敏靈代表出庭。
六名被告為黃必華,三十歲,倉務員;黃必文,三十二歲,文員;黃必全,三十四歲,文員;黃志超,二十七歲,維修工人;黃志光,三十一歲,燒臘工人;及黃紹祥,二十八歲,髮型師。
黃必華及黃紹祥分別被判須履行二百四十小時及二百小時社會服務,及罰款四萬五千元及二萬元。
餘下四名被告各被判須履行一百八十小時社會服務及罰款一萬五千元。
裁判官施萬德宣判時稱,被告犯了嚴重罪行,但考慮到他們認罪及犯案時年齡較輕,並且對所犯罪行有悔意,故此判處社會服務及罰款。
廉署於本年初調查一宗貪污案時揭發這宗案件。
黃必華較早時承認三項串謀詐騙地政總署的元朗地政處 ( 「地政處」 ) 罪名,而黃另外三項類似串謀詐騙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餘下五名被告各承認一項罪名,即串謀詐騙元朗地政處。
案情透露:黎敬華接觸黃必華,要求黃必華協助填寫興建「丁屋」許可證申請文件,並作出虛假聲明指黃為元崗村的原居民。
黃必華其後又分別要求其兄黃必文及黃必全,及其友人黃志超、黃志光和黃紹祥,同樣協助作虛假聲明冒充元崗村、水盞田村或牛徑村的原居民,以申請興建「丁屋」。
案情又透露,各被告收取由一千元至四萬元不等,作為冒充原居民的酬勞。
「地政處」相信被告的「丁權」為真確,故分別批准或處理有關興建「丁屋」申請。
有關罪行於九三年一月至本年三月期間發生。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區敏靈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