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貨船船長行賄海事處人員判囚四個月
2002年6月21日
一名內地註冊貨船的船長,向海事處人員提供利益,作為就有關貨船的安全檢查寬鬆處理的報酬,被廉署拘控,今日(星期五)在西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四個月。
汪秀峰,五十一歲,貨船「天昌」船長,今日承認一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罪名,即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
裁判官唐文宣判時表示,判處被告即時入獄,因為案件涉及安全問題,船舶的安全對有關貨輪及其船員非常重要。
法官續稱,判刑的起點為監禁六個月,但考慮到被告認罪,故將刑期減至四個月。
案情透露:貨輪「天昌」於今年六月十八日抵港,並停泊在西錨一區。
海事處驗船主任關根發被派往該船,檢查貨船上的船舶安全及油污處理裝置。
關檢查後發現貨輪上有九處地方有問題,其中兩處的嚴重性足以令該船被扣留。
這些有嚴重問題的地方須得到適當的維修及修理,並經由海事處檢驗合格後,有關貨輪才會獲准駛離香港。
關在船長室填寫驗船報告時,被告在關面前手持一張一百美元鈔票。
關明白被告試圖行賄,作為不扣留有關貨輪的報酬。當時,關要求被告收回該張鈔票。
翌日,關向廉署作出舉報。廉署人員立即採取拘捕行動。
控方今日由政府律師林嘉欣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劉秀銘協助。
汪秀峰,五十一歲,貨船「天昌」船長,今日承認一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罪名,即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
裁判官唐文宣判時表示,判處被告即時入獄,因為案件涉及安全問題,船舶的安全對有關貨輪及其船員非常重要。
法官續稱,判刑的起點為監禁六個月,但考慮到被告認罪,故將刑期減至四個月。
案情透露:貨輪「天昌」於今年六月十八日抵港,並停泊在西錨一區。
海事處驗船主任關根發被派往該船,檢查貨船上的船舶安全及油污處理裝置。
關檢查後發現貨輪上有九處地方有問題,其中兩處的嚴重性足以令該船被扣留。
這些有嚴重問題的地方須得到適當的維修及修理,並經由海事處檢驗合格後,有關貨輪才會獲准駛離香港。
關在船長室填寫驗船報告時,被告在關面前手持一張一百美元鈔票。
關明白被告試圖行賄,作為不扣留有關貨輪的報酬。當時,關要求被告收回該張鈔票。
翌日,關向廉署作出舉報。廉署人員立即採取拘捕行動。
控方今日由政府律師林嘉欣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劉秀銘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