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市場總監推銷中藥盜用公款六十萬及妨礙司法公正判監兩年半
2002年6月27日
一名前任市場總監,在推銷內地生產的中藥及補酒時,盜用公款約六十萬元,較早時被廉署拘控,今日 ( 星期四 ) 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兩年半。
洪立真,三十七歲,案發時受僱於香港日月國際 ( 集團 ) 貿易公司 ( 「日月」 ) ,今日被裁定一項盜竊罪名成立。控罪指他於九九年四月至八月期間盜竊五十九萬五千零五十三元七角五分,即「日月」董事會主席趙國霖的財產。
洪亦被裁定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控罪指洪於二○○○年一月要求一名印刷商隱瞞其詐騙行為。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 「省檢」 ) 根據與廉署的「個案協查計劃」,安排兩名內地證人來港,在有關案件為控方出庭作供。
法官丁雅賢於宣判時稱,曾在案中作供的所有控方證人均誠實可靠。
案情透露:趙於九九年一月在香港設立「日月」,負責推銷其在國內生產的中藥及補酒。
被告負責香港公司的日常運作,及替公司的產品安排印刷包裝盒。
被告與恆星印刷設計公司總經理李曉龍於九九年六月達成協議,由「恆星」以九十九萬七千零五十元承接有關印刷工程。
被告並要求李提供附有該公司標記的空白信紙,其中有多份蓋上「恆星」公司印章及李的簽署。
該等公司信紙其後被用作偽造印刷合約,有關合約的作價被跨大合共二十七萬八千一百二十二元。
趙誤信該等合約為真確,遂給予被告一百二十八萬四千四百八十二元七角五分,作支付印刷費用。
被告其後向李支付六十八萬九千四百二十九元,餘款則據為己有。
案情並透露,被告為了掩飾其詐騙行為,曾要求李向趙虛假聲稱本應向被告開出一張二十七萬八千一百二十二元的發票,但有關發票仍未開出。有關款項實為誇大的合約款項。李拒絕被告的要求。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周凱靈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員余韻眉協助。
洪立真,三十七歲,案發時受僱於香港日月國際 ( 集團 ) 貿易公司 ( 「日月」 ) ,今日被裁定一項盜竊罪名成立。控罪指他於九九年四月至八月期間盜竊五十九萬五千零五十三元七角五分,即「日月」董事會主席趙國霖的財產。
洪亦被裁定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控罪指洪於二○○○年一月要求一名印刷商隱瞞其詐騙行為。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 「省檢」 ) 根據與廉署的「個案協查計劃」,安排兩名內地證人來港,在有關案件為控方出庭作供。
法官丁雅賢於宣判時稱,曾在案中作供的所有控方證人均誠實可靠。
案情透露:趙於九九年一月在香港設立「日月」,負責推銷其在國內生產的中藥及補酒。
被告負責香港公司的日常運作,及替公司的產品安排印刷包裝盒。
被告與恆星印刷設計公司總經理李曉龍於九九年六月達成協議,由「恆星」以九十九萬七千零五十元承接有關印刷工程。
被告並要求李提供附有該公司標記的空白信紙,其中有多份蓋上「恆星」公司印章及李的簽署。
該等公司信紙其後被用作偽造印刷合約,有關合約的作價被跨大合共二十七萬八千一百二十二元。
趙誤信該等合約為真確,遂給予被告一百二十八萬四千四百八十二元七角五分,作支付印刷費用。
被告其後向李支付六十八萬九千四百二十九元,餘款則據為己有。
案情並透露,被告為了掩飾其詐騙行為,曾要求李向趙虛假聲稱本應向被告開出一張二十七萬八千一百二十二元的發票,但有關發票仍未開出。有關款項實為誇大的合約款項。李拒絕被告的要求。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周凱靈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員余韻眉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