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億港元信貸貪污案三名公司董事詐騙「恒生」今被判囚四年及九年

2002年7月9日

三名公司董事涉嫌利用假文件串謀詐騙恒生銀行有限公司 ( 「恒生」 ) 九億三千二百萬港元信用狀貸款,較早時被廉署拘控,三人今日 ( 星期二 ) 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分別被判入獄四年及九年。

何小海,三十三歲,歐江國際有限公司 ( 「歐江」 ) 及達豪企業有限公司 ( 「達豪」 ) 董事,被判監九年。

同案被告譚祺光,五十歲,淨寶實業有限公司 ( 「淨寶」 ) 及輝行國際有限公司 ( 「輝行」 ) 董事,及梁志波,五十二歲,「淨寶」董事,各被判入獄四年,刑期與兩人因另一宗廉署破獲的信用狀詐騙案分別被判十五個月及一年監禁的刑期同期執行。

三被告於上星期五被陪審團裁定共七項串謀詐騙「恒生」罪名成立。

法官阮雲道於宣判時稱,被告有計劃及長期的詐騙行為,導致銀行蒙受巨大損失,故必須予以重判。

「歐江」為一間物業投資公司,由何小海及其父何紀樁持有,而「達豪」亦同時由兩人控制。

三名被告被裁定共兩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而何及譚另被裁定一項相類罪名成立。

何小海另被裁定四項串謀控罪成立。

上述控罪指被告致使「歐江」及「達豪」向「恒生」申請和使用形式為信用證的信貸服務,及向銀行提交虛假文件,聲稱上述兩間公司分別與多間由他們控制的公司存有真實的商業交易。

控罪於九五年六月至九八年四月期間發生。

「恒生」根據被告提交的二百五十八份信用證申請,先後發放合共九億三千二百萬元予四間公司,即星駿國際有限公司 ( 「星駿」 ) 、「淨寶」、「輝行」及新文有限公司「新文」。

「星駿」與「新文」為被告及其他同謀為進行詐騙而成立的「空殼公司」。

案情並透露,有關受益公司根據每張信用證的貸款額,扣除百份之二至百分之三作「手續費」,再將餘款轉存予「歐江」及「達豪」。

另外,東區法院去年已批准廉署申請,簽發手令通緝懷疑與本案有關的何紀樁。

控方今日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代表,廉署人員高迪龍及朱美寶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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