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裁定普通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合符憲法並駁回前總產業經理上訴
2002年7月10日
終審法院今日 ( 星期三 ) 一致駁回一名政府產業署前總產業經理的定罪上訴時,裁定普通法中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合符憲法。
岑國社,五十四歲,早前被裁定在批出總值一億五千七百多萬元的政府物業管理合約時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判監三十個月。岑在終審法院宣佈裁決後,即時被送入獄服餘下的刑期。
終審法院今日頒佈判詞,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在判詞中表示,普通法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並非不清晰、模糊或任意的」。
梅師賢法官表示,該項普通法罪行並非不清晰,所以並沒有違反基本法第 39 條或人權法案第 5(1) 條及第 11(1) 條。他又指出有關罪行並不符合基本法第 28 條中所界定為「任意」的意思。
法官稱;「普通法中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需要有概括的定義,以涵蓋公職人員很多不同形式的失當行為。」
法官指出,岑的失當行為是故意的,因為他亦知道其所負的責任,並知悉其行為是不誠實的。梅法官稱:「岑的行為並無合理的理由或理據支持,故屬違法。」
法官又指出,普通法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由四個元素組成:即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期間或執行有關公職時;故意及有意地;自行作出有罪的失當行為。此外,有關罪行必須涉及嚴重的行為失當。
他說:「一名熟悉其權力及職責的公職人員,應該明白到故意及不誠實地疏忽職守,以及舞弊及惡意地運用其權力和酌情權,都會構成刑事責任。」
岑較早時被裁定四項違反普通法中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名成立,並於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被法庭判處入獄九個月。
控罪指岑於一九九四年八月至一九九九年十一月期間,不誠實地致使及准許合共一億五千七百萬元的政府物業管理合約,判授予不合規格及由其家人持有的公司,並且沒有申報有關利益衝突。
岑其後提出上訴推翻有罪判決,並於二○○一年三月獲法庭准予保釋,而另一方面律政司亦向法庭申請覆核岑的刑期。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於二○○一年八月駁回岑的上訴申請,並准許律政司的申請,將岑的刑期加至三十個月。岑再被送往監獄服刑。
終審法院的上訴委員會於今年三月批准岑上訴至終審法院,並批准岑保釋等候上訴。
岑的上訴聆訊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包致金、陳兆愷、李義及梅師賢審理。
廉署發言人稱:「我們歡迎終審法院的判決。有關判決消除公眾對該普通法罪行的疑慮,及對有關法例作出清晰的詮釋。」
發言人並指廉署關注到近年利用公職謀取私利的案件有增加的趨勢,特別是涉及批出政府合約的個案。
發言人說,廉署與政府將會共同努力,確保公職人員認識該普通法罪行,以及觸犯罪行的嚴重後果。
發言人續稱:「廉署將會研究判詞,諮詢律政司及政府的意見,研究可否在《防止賄賂條例》中加入有關舞弊地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條文的可行性,與普通法中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並存。」
發言人指出,政府一個跨部門的工作小組,現正研究將普通法內的有關罪行條文化的建議。多個國家亦早已落實有關做法。建議如被接納,將賦予廉署清晰的權力,調查相關的舞弊行為,和加深市民對該問題的瞭解和關注。
岑國社,五十四歲,早前被裁定在批出總值一億五千七百多萬元的政府物業管理合約時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判監三十個月。岑在終審法院宣佈裁決後,即時被送入獄服餘下的刑期。
終審法院今日頒佈判詞,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在判詞中表示,普通法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並非不清晰、模糊或任意的」。
梅師賢法官表示,該項普通法罪行並非不清晰,所以並沒有違反基本法第 39 條或人權法案第 5(1) 條及第 11(1) 條。他又指出有關罪行並不符合基本法第 28 條中所界定為「任意」的意思。
法官稱;「普通法中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需要有概括的定義,以涵蓋公職人員很多不同形式的失當行為。」
法官指出,岑的失當行為是故意的,因為他亦知道其所負的責任,並知悉其行為是不誠實的。梅法官稱:「岑的行為並無合理的理由或理據支持,故屬違法。」
法官又指出,普通法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由四個元素組成:即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期間或執行有關公職時;故意及有意地;自行作出有罪的失當行為。此外,有關罪行必須涉及嚴重的行為失當。
他說:「一名熟悉其權力及職責的公職人員,應該明白到故意及不誠實地疏忽職守,以及舞弊及惡意地運用其權力和酌情權,都會構成刑事責任。」
岑較早時被裁定四項違反普通法中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名成立,並於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被法庭判處入獄九個月。
控罪指岑於一九九四年八月至一九九九年十一月期間,不誠實地致使及准許合共一億五千七百萬元的政府物業管理合約,判授予不合規格及由其家人持有的公司,並且沒有申報有關利益衝突。
岑其後提出上訴推翻有罪判決,並於二○○一年三月獲法庭准予保釋,而另一方面律政司亦向法庭申請覆核岑的刑期。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於二○○一年八月駁回岑的上訴申請,並准許律政司的申請,將岑的刑期加至三十個月。岑再被送往監獄服刑。
終審法院的上訴委員會於今年三月批准岑上訴至終審法院,並批准岑保釋等候上訴。
岑的上訴聆訊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包致金、陳兆愷、李義及梅師賢審理。
廉署發言人稱:「我們歡迎終審法院的判決。有關判決消除公眾對該普通法罪行的疑慮,及對有關法例作出清晰的詮釋。」
發言人並指廉署關注到近年利用公職謀取私利的案件有增加的趨勢,特別是涉及批出政府合約的個案。
發言人說,廉署與政府將會共同努力,確保公職人員認識該普通法罪行,以及觸犯罪行的嚴重後果。
發言人續稱:「廉署將會研究判詞,諮詢律政司及政府的意見,研究可否在《防止賄賂條例》中加入有關舞弊地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條文的可行性,與普通法中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並存。」
發言人指出,政府一個跨部門的工作小組,現正研究將普通法內的有關罪行條文化的建議。多個國家亦早已落實有關做法。建議如被接納,將賦予廉署清晰的權力,調查相關的舞弊行為,和加深市民對該問題的瞭解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