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涉詐騙八十萬元按揭貸款被判刑
2002年7月12日
一名地產公司東主及一名代理,在一宗物業交易中誇大該物業的售價,以取得一筆八十萬元的按揭貸款,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五 ) 在區域法院被判刑。
吳世明,三十歲,怡安地產有限公司 ( 「怡安」 ) 東主,被判入獄十八個月,緩刑兩年;吳世昌,三十六歲,「怡安」地產代理,則被判須履行二百小時的社會服務。
兩名被告於今日被法官張慧玲裁定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名成立。
廉署早前調查一宗貪污投訴時揭發本案。
案情透露:一九九九年九月初,一名準買家透過吳世明的安排,同意以七十六萬元向一名業主購入一間位於西營盤第三街的物業。
準買家及業主簽署一項臨時賣買協議。其後,買家要求退出有關交易,並尋求兩名被告的協助。
三人經商討後,吳世昌及買家同意吳世昌以其名義購入有關物業,但協議將所有涉及該物業買賣的文件上的售價提高至一百二十萬元,以便向銀行取得一筆較高的按揭貸款。
吳世明在完全知情下,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日預備一份臨時買賣合約供吳世昌及該買家簽署。
吳世昌其後將有關臨時合約提交予渣打銀行 ( 「渣打」 ) ,申請貸款。
「渣打」批准有關申請,並向吳世昌發放一筆八十萬零五千元的貸款。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陳思聖代表,廉署人員陳嘉儀協助。
吳世明,三十歲,怡安地產有限公司 ( 「怡安」 ) 東主,被判入獄十八個月,緩刑兩年;吳世昌,三十六歲,「怡安」地產代理,則被判須履行二百小時的社會服務。
兩名被告於今日被法官張慧玲裁定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名成立。
廉署早前調查一宗貪污投訴時揭發本案。
案情透露:一九九九年九月初,一名準買家透過吳世明的安排,同意以七十六萬元向一名業主購入一間位於西營盤第三街的物業。
準買家及業主簽署一項臨時賣買協議。其後,買家要求退出有關交易,並尋求兩名被告的協助。
三人經商討後,吳世昌及買家同意吳世昌以其名義購入有關物業,但協議將所有涉及該物業買賣的文件上的售價提高至一百二十萬元,以便向銀行取得一筆較高的按揭貸款。
吳世明在完全知情下,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日預備一份臨時買賣合約供吳世昌及該買家簽署。
吳世昌其後將有關臨時合約提交予渣打銀行 ( 「渣打」 ) ,申請貸款。
「渣打」批准有關申請,並向吳世昌發放一筆八十萬零五千元的貸款。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陳思聖代表,廉署人員陳嘉儀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