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結婚案其中三名被告被判囚
2002年7月18日
三名人士安排及參加與內地福建省人士進行假結婚,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四 ) 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朱秀君,三十七歲,無業,被判入獄七個月,其中四個月與現時的刑期分期執行。朱較早時在廉署另一宗案件中承認詐騙社會福利署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被判入獄八個月。
楊巧雲,四十歲,家庭主婦,被判囚八個月;而黃樂欣,二十二歲,夜總會公關,則須入獄四個月零兩個星期。
裁判官陳仲衡宣判時稱,他必須判處被告入獄,因為假結婚對那些依照正當程序,以家庭團聚為由申請單程證來港的內地居民不公平。
朱及黃較早時承認共兩項串謀詐騙中國法律服務 ( 香港 ) 有限公司 ( 「中國法律服務」 ) 的罪名,楊今日被判一項類似罪名成立。
「中國法律服務」為一間在港的內地半官方機構,負責處理港人與內地居民結婚的申請,並將有關申請遞交內地有關機構。
廉署早前調查貪污投訴時揭發有關假結婚案件。
案情透露:朱與其他人士串謀詐騙「中國法律服務」,偽稱梁永楊有意與一名內地人士結婚。
朱安排梁前往福建省與「假新娘」會面及就有關婚姻進行註冊。梁並無收取酬勞,因為他與朱是朋友關係。
案情又透露:三名被告亦與其他人士安排黃與另一名內地人士進行假結婚,串謀詐騙「中國法律服務」。
朱支付楊七千港元及五千元人民幣,作為黃的報酬。楊其後給予黃一萬港元,並侵吞餘下款項。
有關罪行於二○○○年四月至去年一月期間發生。
廉署早前落案起訴十一名人士,懷疑他們與假結婚案件有關,其中包括本案三名被告。
另外五名被告,即梁永楊、林德材、陳佩菁、招耀彬及霍次鴻,早前分別被判入獄六個月至十二個月不等。
控方對另一名被告魏樂儒不提證供起訴。餘下兩名被告,即沈雲程及吳志強,較早時各否認一項串謀詐騙「中國法律服務」罪名。
沈及吳將於本年七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九日分別接受審訊。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張偉浩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劉潔賢協助。
朱秀君,三十七歲,無業,被判入獄七個月,其中四個月與現時的刑期分期執行。朱較早時在廉署另一宗案件中承認詐騙社會福利署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被判入獄八個月。
楊巧雲,四十歲,家庭主婦,被判囚八個月;而黃樂欣,二十二歲,夜總會公關,則須入獄四個月零兩個星期。
裁判官陳仲衡宣判時稱,他必須判處被告入獄,因為假結婚對那些依照正當程序,以家庭團聚為由申請單程證來港的內地居民不公平。
朱及黃較早時承認共兩項串謀詐騙中國法律服務 ( 香港 ) 有限公司 ( 「中國法律服務」 ) 的罪名,楊今日被判一項類似罪名成立。
「中國法律服務」為一間在港的內地半官方機構,負責處理港人與內地居民結婚的申請,並將有關申請遞交內地有關機構。
廉署早前調查貪污投訴時揭發有關假結婚案件。
案情透露:朱與其他人士串謀詐騙「中國法律服務」,偽稱梁永楊有意與一名內地人士結婚。
朱安排梁前往福建省與「假新娘」會面及就有關婚姻進行註冊。梁並無收取酬勞,因為他與朱是朋友關係。
案情又透露:三名被告亦與其他人士安排黃與另一名內地人士進行假結婚,串謀詐騙「中國法律服務」。
朱支付楊七千港元及五千元人民幣,作為黃的報酬。楊其後給予黃一萬港元,並侵吞餘下款項。
有關罪行於二○○○年四月至去年一月期間發生。
廉署早前落案起訴十一名人士,懷疑他們與假結婚案件有關,其中包括本案三名被告。
另外五名被告,即梁永楊、林德材、陳佩菁、招耀彬及霍次鴻,早前分別被判入獄六個月至十二個月不等。
控方對另一名被告魏樂儒不提證供起訴。餘下兩名被告,即沈雲程及吳志強,較早時各否認一項串謀詐騙「中國法律服務」罪名。
沈及吳將於本年七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九日分別接受審訊。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張偉浩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劉潔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