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商偽造報價單獲教署批出合約獲判緩刑
2002年8月30日
一名設計公司東主,在一名教育署首席督學的建議下,偽造多份報價單,以獲教署批出設計及印刷合約,較早時被廉署拘控,今日 ( 星期五 ) 被法庭判以緩刑。
東區法院裁判官簡達仁於宣判時稱,被告劉英傑較早時曾作控方證人,指證同案兩名被告教署首席督學,故法庭不可能作出比該兩名教署職員較重的刑罰。
劉,四十一歲, CAX 2 Limited (CAX 2) 東主,較早時承認七項偽造罪名,即製造多間公司的虛假報價單,以取得教署批出多項總值一百六十五萬七千五百元的設計及印刷合約。
裁判官表示,由於被告認罪並向廉署及控方提供協助,故將起點為六個月監禁的刑期減至入獄兩個月,緩刑一年。
同案被告何美美及鄭世民,兩人皆為教署首席督學,於本月較早時被法庭裁定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分別被判入獄九個月及半年,但兩人均准緩刑兩年。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指稱有教署職員涉嫌收受賄賂,以批出部門印刷合約,遂展開調查。
案情透露:何及鄭於一九九八年十月至二○○○年十二月期間,曾就多份教署刊物的設計及印刷事宜多次與被告接觸。有關刊物包括小學生教材及供家長參閱的課程改革唯讀光碟和硬複本。
在何的建議下,劉以多間公司的名義偽造虛假報價單,並在文件上偽冒有關分判商的簽名,以確保 CAX 2 所作的報價為最低。鄭亦同意有關做法。
案發期間, CAX 2 以上述詐騙手法,獲教署批出八份合約,總值一百六十五萬七千五百元。何及鄭兩人皆有份參與審批該等合約。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余顯麗代表。
東區法院裁判官簡達仁於宣判時稱,被告劉英傑較早時曾作控方證人,指證同案兩名被告教署首席督學,故法庭不可能作出比該兩名教署職員較重的刑罰。
劉,四十一歲, CAX 2 Limited (CAX 2) 東主,較早時承認七項偽造罪名,即製造多間公司的虛假報價單,以取得教署批出多項總值一百六十五萬七千五百元的設計及印刷合約。
裁判官表示,由於被告認罪並向廉署及控方提供協助,故將起點為六個月監禁的刑期減至入獄兩個月,緩刑一年。
同案被告何美美及鄭世民,兩人皆為教署首席督學,於本月較早時被法庭裁定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分別被判入獄九個月及半年,但兩人均准緩刑兩年。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指稱有教署職員涉嫌收受賄賂,以批出部門印刷合約,遂展開調查。
案情透露:何及鄭於一九九八年十月至二○○○年十二月期間,曾就多份教署刊物的設計及印刷事宜多次與被告接觸。有關刊物包括小學生教材及供家長參閱的課程改革唯讀光碟和硬複本。
在何的建議下,劉以多間公司的名義偽造虛假報價單,並在文件上偽冒有關分判商的簽名,以確保 CAX 2 所作的報價為最低。鄭亦同意有關做法。
案發期間, CAX 2 以上述詐騙手法,獲教署批出八份合約,總值一百六十五萬七千五百元。何及鄭兩人皆有份參與審批該等合約。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余顯麗代表。